-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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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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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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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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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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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红河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7号),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4级)和乡级(5级)两级。
1.2.1县级(4级):我县两个乡(镇)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乡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县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乡级(5级):在一个乡中3个以上村委会,或乡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乡级方案: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乡级(5级)粮食应急状态和应急处理方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规定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红河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科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分行、县粮油购销公司负责人。
2.1.1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向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4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处理情况。
(3)组织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配合执行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口粮食的检疫和通关工作;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①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②对粮食加工环节和粮食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③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粮食食品安全事故;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县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6)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7)县统计局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油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8)县融媒体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订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分行根据政府供应应急粮食的采购、调拨品种、数量、价格由辖内机构向政府指定的粮食企业提供所需贷款。
(10)县粮油购销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2乡级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比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乡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乡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国际和省、州、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督分析,并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州级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要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乡(镇)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乡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乡级(5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乡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出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4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围库存、县市级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县粮油公司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州政府要求援助。
4.2县级(4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县级(4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动用县级储备粮10万公斤以下的由县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先动用、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用县级储备粮10-30万公斤以内的,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口头方式请示县长批准后即可动用。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2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发表电视讲话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州级应急预案要求,向州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申报动用州级储备粮或国家储备粮。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主销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2.3乡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乡级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4.3乡(镇)级(5级)应急响应
4.3.1响应程序。出现乡级(5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乡政府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应急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储备粮。如动用本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政府提出申请。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件》要求和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下达的储备粮最低规模,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布局和品种结构。为应对粮食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储备规模,保证动用储备粮的需要。
5.1.2储备规模。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地方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3建立最低和最高存粮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4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两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应急加工。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粮油购销公司和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个私经营户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应急网络。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指定县粮油购销公司为县级粮食应急供应企业。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选择认定2-3个信誉好的私营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应急储运。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及其县属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责任义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他们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户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户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2.5种子储备。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全县粮食生产区域布局情况,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市和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应急工作的县属有关部门,要向州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价差、利息、费用。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贷款。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分行会同储备粮单位、财政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动用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局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调入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奖励。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级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