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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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jyj/2025-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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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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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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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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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失效公示
各道路运输经营者、社会公众: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我县已超过有效期限且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续期手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信息公示如下:
一、公示事由
经核查,下列经营者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对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已届满,超期失效达180天以上,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或换发。依据法律规定,上述证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后果与提示
1.证件效力: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上述所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视为失效证件,不得再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已失效证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将视为无证经营。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车辆状态:相关车辆在证件失效期间不得再上路从事经营性运输。如需继续运营,必须由经营主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相应许可并配发新证。
4.办理指引:请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营运,并尽快携带所需材料前往红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理许可证件的注销、换证或重新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且继续营运的,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5.社会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使用失效证件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873-4621290
本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 2025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 12月17日止)。公示期间,所列经营者如对信息有异议,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核实申请。
附件:超期证件清单
特此公告。
红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180天名单(22辆).xlsx】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180天以上的业户名单(98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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