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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czj/2025-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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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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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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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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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中共红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红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给予调整三村乡扎么村等3个村水产养殖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红县农领办发〔2025〕18号)和《红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调整红河县2025年度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公厕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的请示》(红县农发〔2025〕30号)要求,现将2025年已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万元进行调整,支出列2025年“2130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红财农发〔2023〕115号文件相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衔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项目管理费由县级按照中央最高不超过1%、省级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统一提取,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提取;县财政根据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分配方案拨付到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要求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负面清单。
二、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云贫开发〔2017〕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要求,公开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的内容,公告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提高公告公示效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做好一体化系统中绩效目标表和自评表填报,根据项目进行完成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配合上级进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附件【附件2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附件【附件1 2025年度红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表3.1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