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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czj/2025-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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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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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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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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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23年红河县本级“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经红河县财政局汇总,红河县人民政府审定,红河县本级202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情况如下:
一、红河县本级2023年“三公”经费的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明确的“三公”经费统计口径、范围和内容,2023年红河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32.65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153.66%。2023年红河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为818.49万元,比2022年增长80.6万元,增幅10.92%。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2.82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0%,本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数为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未发生增减变动。
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182.66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167.35%;决算数为39.04万元,比2022年减少15.56万元,下降28.50%。主要原因是各预算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政策。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347.17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224.51%,主要是因为我县本年度有6家预算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其中:红河县公安局97.33万元,红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7.05万元,中国共产党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2.38万元,红河县地震局19.38万元,中国共产党红河县委政法委员会24.90万元,红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17.42万元,所以本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超预算数;决算为779.45万元,比2022年增加96.16万元,增幅14.97%。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347.17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167.35%;决算数为580.99万元,比2022年增加57.93万元,增幅11.07%;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为0.00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100%;决算数为198.45万元,比2022年增加38.23万元,增幅23.86%。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购入6辆公务用车并支付以前年度维修费,充值油卡等,造成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公务用车购置数9辆,公务用车保有量188辆。
从汇总数据看,2023年县本级“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22年增加80.60万元,增幅10.92%。2023年县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32.64万元,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153.66%。主要原因是2023年我县本年度各预算单位新购入公务用车及以前年度维护费,造成“三公”经费较上年增长。我县将按照“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2023年红河县本级“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决算数 | 2023年 预算数 | 2023年 决算数 | 2023年决算数为预算数的% | 2023年决算数比上年增减情况 |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
合 计 | 737.89 | 532.64 | 818.49 | 153.66% | 80.60 | 10.92% |
1. 因公出国(境)费 | 0 | 2.82 | 0 | 0% | 0 | 0 |
2. 公务接待费 | 54.60 | 182.66 | 39.04 | 21.37% | -15.56 | -28.50% |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683.29 | 347.17 | 779.45 | 224.51% | 96.16 | 14.07% |
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 | 160.22 | 0 | 198.45 | 100% | 38.23 | 23.86% |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523.06 | 347.17 | 580.99 | 167.35% | 57.93 | 11.07% |
二、“三公”经费口径说明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指红河州本级各预算部门(含下属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二)2023年使用红河县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部门均纳入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