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红河县内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红河县经济发展各领域,符合国家、省州规定及红河县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合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凡当年到位资金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凡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凡当年到位资金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当年到位资金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到位资金统计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红河县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系统登记信息(由工商信局提供)。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时间
奖励金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
第一次申报时间:1月1日至1月31日。
第二次申报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填报《红河县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红河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政策宣传和指导企业进行申报材料填写。
(二)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上报至红河县投资促进局,红河县投资促进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红河县工商信局、红河县市场监管局、红河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县支行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及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并由所属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红河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红河县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核及公示结果,将拟定资金拨付申请报红河县财政局审核,经红河县财政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拨付红河县投资促进局帐户,红河县投资促进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给受奖企业(受奖企业需及时开具收款收据)。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办法政策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迁离红河县,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奖补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受奖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合红河县投资促进局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年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2020年6月17日下发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红河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红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红河县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红河县外资企业奖励资金审批表
附件1
红河县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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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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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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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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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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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美元
| 外资股比及金额
| 外资股比 %,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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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实际
到位外资金额
| 美元
| 到资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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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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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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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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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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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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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声明:
本人谨代表申报企业做出声明,完全明白红河县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有关规定及本人申请书表格内的所有内容,且承诺三年内不迁离红河县,不减少注册资本金。本人确认,本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本申请表格中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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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所属行业需要填写企业主营行业规范名称,行业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2.企业账户信息需要填写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
3.投资者信息需要填写外方投资者名称、国别(地区),如有多个投资者,可以分条填写。
4.年度实际到位外资是指符合前文规定的年度实际外资到资额,如有不同的出资方式或不同的出资时间,可分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