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红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红政办规〔2018〕90号),废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