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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索引号
    20240913-150653-26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2020〕08号)

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218090408L

项目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半路寨

法定代表人:赵存银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对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石膏粉生产线双体回转窑水膜除尘管道部分粉尘未经处理排放,造成周边环境石膏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20年8月5日出具的《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酌情考虑减免处罚金额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按照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二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经济效益较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复核,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你公司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积极制定整改方案,主动整改,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印章)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