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县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红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红河县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县工信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全程监督;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申报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正公开、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中标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中标后15日之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进度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通过后可取消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红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红河县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时间节点及要求,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挪用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要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项目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验收采用查阅资料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验收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复核;
(四)申请延期验收并予核准的在完工期限内申报验收;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出具项目验收通过、复核或验收不通过意见;
(六)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梳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交验收组进行复核;
(七)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项目承办单位按要求对项目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验收;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收回已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参照附件《红河县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参照标准》。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建设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及有关票据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或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建设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通过;
(二)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数据的;
(四)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主体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项目的单位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利用验收工作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交由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商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红河县 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参照标准
验收项目
| 具体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 2.中心设施设备检查;
2.中心服务职能检查。
| 1.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情况,中心硬件设施原则上参照《中心运营建设方案》相关标准;2.查阅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相关服务记录。
|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镇级)
| 1.服务站设备检验;
2.服务站服务职能检查。
| 1. 现场检查服务站设备情况,原则上参照《服务站运营建设方案》建设内容;2.查阅服务站相关服务记录。
|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点(村级)
| 1.服务站设备检验;
2.服务站服务职能检查。
| 1.现场检查服务站设情况,原则上参照《服务站运营建设方案》建设内容;2.查阅服务点相关服务记录。
|
物流仓储配送体系
| 县级共享物流仓配中心
1. 物流仓配中心设备检验;
2. 物流整合台账查阅。
| 1.现场检查是否具备物流基础设备;2.查阅物流整合数据、服务等资料是否完备。
|
乡镇电商物流配送中转站
| 1. 检查物流中转站功能配置情况;
2. 查阅物流信息台账。
| 1.现场检查服务站是否具备物流中转站功能;2.查阅服务点是否具备代收代发功能;3.查阅服务站、服务点是否具备物流服务信息台账。
|
村级电商物流配送点
| 1. 检查物流中转站功能配置情况;
2. 查阅物流信息台账。
| 1.现场检查服务站是否具备物流中转站功能;2.查阅服务点是否具备代收代发功能;3.查阅服务站、服务点是具备物流服务信息台账。
|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
| 分层次、分阶段针对性培训
| 查阅培训记录及培训相关活动记录。
| 是否有培训通知、培训课件、现场照片、培训网址、培训学员名单、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的从业和创业情况的统计等证明材料。
|
电商培训辅导和培训后服务机制
| 1. 建立培训辅导中心和跟踪服务,并开展培训辅导;
2. 针对性开展电商培训情况;
3. 培训效果及满意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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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 农产品、民俗文化产品开发、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
| 1. 查阅农产品、民俗文化产品开发、包装设计资料和打样制作的实物。
| 是否有对农产品、民俗文化产品进行开发、包装设计,查看设计方案和设计实物。
|
“密姹红河谷”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营销推广
| 1. 查阅品牌注册及品牌管理机制;
2. 查阅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营销推广记录。
| 1.是否建立公共品牌的授权、管理机制;2.是否带动本地传统企业开展电商营销;
|
重要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与质量检测
| 1. “三品一标”认证开展情况;
2. 农产品质量认证开展情况。
| 1.是否帮助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服务,查阅服务记录。
2.是否帮助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服务,查阅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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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州级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针对县域重点企业产品基地配置追溯所需的视频监控等设备
| 1. 农产品溯源系统的应用服务;
2. 农产品溯源系统的配置的设施设备;
| 1.农产品溯源系统溯源功能查看;2.农产品溯源系统配置的设施设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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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中心配备溯源查询一体机、农残检测仪等设备
| 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溯源一体机、农残检测仪等设施设备
| 现场对公共服务中心配备溯源查询一体机、农残检测仪等设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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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体系
| 县域扶贫产品开发、包装、策划、营销
| 对县域扶贫产品进行开发、包装、策划和营销
| 查阅县域扶贫产品开发、包装、策划、营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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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线上、线下扶贫产品宣传、推介、产销对接活动
| 举办大型线上、线下扶贫产品宣传、推介、产销对接活动
| 是否举办大型线上、线下扶贫产品宣传、推介、产销对接活动,查阅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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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扶贫示范村打造。
| 针对贫困村,打造电商扶贫示范村
| 是否开展电商扶贫示范村打造,现场查看打造情况和查阅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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