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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xswwj/2025-0000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水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农业用水收费制度的公告

红河县水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农业用水收费制度的公告


各用水单位、用水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管理,根据《红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执行农业用水收费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原则与方式

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收费制度,坚持“谁用水、谁付费”和“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的原则。根据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收费:

(一)计量收费

适用范围:已安装智能水表的种植企业、种植户。

计量方式:以智能水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为准。

水价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县发改办〔2022〕266号),农业生产用水价格调整为0.45元/立方米,其中:粮食作物0.2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0.45元/立方米、水产养殖业0.20元/立方米。为减轻项目区用水户负担,试点项目区前三年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收取。

缴费方式:管理单位于次月5日前,根据用水单位(或用水户)上月用水量核算水费并通知用水单位(或用水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于次月15日前足额缴纳上月水费。

(二)按亩收费

适用范围:未安装智能水表的种植户(小/散)。

计量方式:以实际灌溉的面积为准。

水价标准:执行核定的农业用水按亩计征标准,粮食作物82元/亩·年、经济作物184.5元/亩·年、水产养殖业600元/亩·年。为减轻项目区用水户负担,试点项目区前三年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82元/亩·年收取。

缴费方式: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于灌溉结束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水费。

二、缴费时限与要求

(一)计量收费用户应严格落实“按月缴费”要求,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于规定期限内(次月15日前)完成缴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不予供水或限制供水,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或用水户)自行承担。

(二)按亩收费用户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足额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的,管理单位将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直至水费缴清为止。

(三)所有用水单位(或用水户)应自觉配合水费征收工作,主动查询用水量或核定灌溉面积,按时缴费。

三、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单位将加强用水计量管理,确保智能水表正常运行、计量准确。用户如对计量数据有异议,可及时向管理单位反映核查。

(二)水费征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运行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农业水费。

(四)对偷水、破坏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费等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咨询及问题反馈

(一)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如对用水收费制度、缴费方式、水价标准等不清楚、不了解的,请及时咨询。

(二)各用水单位(或用水户)如对计量数据、灌溉面积、收费金额等有异议,请及时反馈并与管理单位核实。

管理单位:红河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处

地 址:红河县迤萨镇莲花大道红河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0873-4620497

联系人:谷朝辉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水资源是宝贵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实施农业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用水收费制度,是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请各用水户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并严格遵照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用水秩序。


特此公告。




红河县水务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