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31日
红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红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完善服务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至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红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对象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参保地在红河县的中央、省、州、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于非红河县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确定其管理移交的乡镇和社区,乡镇和社区接收之后可根据退休人员自愿申请,协助转入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纳入当地管理,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和省、州驻县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五条 2020年7月30前,建立工作机制,启动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年8月底前,国有企业基本完成对本企业退休人员的摸底调查工作,核准移交人数及相关基本情况。
第六条 2020年9月底前,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事宜,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确保2020年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七条 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属地管理。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未移交的退休人员,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待遇上有保障、生活上有关怀、心理上有归属。
第三章 管理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完善管理服务功能。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任务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三)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活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医保基数申报等工作,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互助业务,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
(四)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
(五)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
(六)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
(七)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八)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乡镇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做好乡镇和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乡镇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要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到乡镇和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乡镇和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第四章 移交事项
第九条 人事档案移交。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县档案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人事档案有缺失的,国有企业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一并移交。
(二)国有企业将档案按照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县档案局,档案移交后,县档案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三)退体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和社区按照规定移交县档案局。
(四)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党组织关系移交。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和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党员档案核查完备等工作。
(四)乡镇和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五)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管理服务设施移交。
(一)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三)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四)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履行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
(五)县属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资局在考核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六)乡镇和社区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
(一)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二)县财政局、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
(三)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四)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参考红河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六)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七)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八)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和相关部门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管理服务职能。
(一)乡镇和社区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乡镇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二)乡镇和社区、相关部门、国有企业要加强彼此间的协同配合,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核心涉密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由原单位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移交准备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乡镇和社区、县属相关部门、国有企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参照省、州、县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正常的工作交接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高乡镇和社区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开展调查摸底。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同时,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
(三)准备移交材料。国有企业准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和社区所需基本信息等材料。备齐上述材料后,移交企业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和社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申请后,参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移交:
(一)退休人员档案转接。国有企业向县档案局移交人事档案,签订交接书。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转出退休人员党员党组织关系前,要查阅党员档案,对档案材料缺失的,要核实党员身份并调查现实表现后,补办档案材料。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党员党组织关系网上转接工作。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在党员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党员党组织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核对信息,发放联系卡。乡镇和社区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及时上门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四)传递数据,及时衔接。乡镇和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后,及时将上月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付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五)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国有企业、乡镇和社区协商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总结评估阶段。
乡镇和社区、县级有关责任部门、相关国有企业要分别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前、2020年12月25日前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至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要强化工作跟踪落实,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合力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县信访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
乡镇和社区、国有企业作为接收方和移交方,分别承担接收和移交工作的主体责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县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和社区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工作进度。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跟踪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党员的档案、组织关系转移,以及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指导社区(行政村)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做好乡镇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研究制定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财政政策,按要求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强化工作保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保相关项目,规范完善发放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县档案局负责研究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指导退休人员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处理档案及移交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乡镇和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体健身活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场所划转乡镇和社区的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役军人退休的相关政策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切实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十条 妥善安置职工。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乡镇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乡镇和社区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
乡镇和社区、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按职能职责,高度关注广大退休人员的思想状况,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退休人员的心理顾虑和抵触情绪,引导退休人员形成合理的改革预期,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核督导。
建立督查问责和工作问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