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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红河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3】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红河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1

 

 

 

 

 

 

红河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规范长效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和云南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成立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红河县小水电代燃料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小水电代燃料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有关政策,制定保障措施和办法,协调落实配套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县水务局为红河县小水代燃料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层层签订责任书。

第二条 县水务局为省水利厅委托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负责全面监管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增值。

第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实行三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即产权为国家所有,经营权归出资人代表或委托的项目法人经营,使用权量化到小水电代燃料用户。

第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农户户均保护退耕还林面积不低于1亩或保护天然林(含灌木林)面积不低于12亩。

第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投资由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组成,设立专户管理,封闭式运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优先选择在投资小、见效大的地方实施。

第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投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最大限度地让利代燃料用户。持有小水电代燃料用户证书的用户享有小水电代燃料用电优惠权。

第七条 小水电代燃料到户电价,以县为单位根据代燃料电站和供电运行成本及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确定,随有关电价政策变动作适当调整,但代燃料电价标准需保持在常规电价标准的1/2左右。

第八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价调整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报县级以上水利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

第九条 小水电代燃料用电由南昏河六级电站发电上网,与县供电公司置换后再供电到项目区代燃料用户。受委托的代燃料电站项目法人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和并网协议及资产分界点协议,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有效供电。明确代燃料电量和电价,保证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安全、可靠用电。

第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无限制扩大。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年生活用电量标准为1300kwh,超出规定内用电量按常规电价计算。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建成后,新增的用电户暂不考虑享受小水电代燃料用电优惠权。

第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用户享有用电优惠权,承担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区电网和配套设备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多能互补,支持使用沼气、太阳能等绿色能源。非特殊情况下,代燃料用电使用三个月后,月用电量不足考核电量40%的用电户取消其当月所享受的以电代燃料优惠电价,按常规电价收费(特困户不作具体考核,但不能超过小水电代燃料用户的50%)。

第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供电由受委托的供电部门按照农网改造中制定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模式理进行管理。代燃料电费由受委托的供电部门按月或按季抄表到户收取。

第十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投资形成的供电网络及配套设施(含变压器),其产权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配电网络改造技术标准按照农网改造标准执行。网络改造过程中,废旧材料回收的残余价值集中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投入。网络改造中涉及的动力改造费,由动力用户自行承担,并与代燃料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10kv及以下网络改造中涉及的林木砍伐,青苗践踏等损失,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需要赔偿的由受益用电户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用电户享受代燃料电价的范围是取暖、电炊和烧水等生活用电,除此之外的生活照明、农产品加工、农机维护、商业经营等活动用电不得享受代燃料优惠电价。

第十七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驻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场所用电不享受代燃料优惠电价。

第十八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量按月或按季由承担代燃料项目区供电的电网公司抄表核算到广鸿水电公司,广鸿水电公司与红河县供电公司结算代燃料电量收益和常规电量上网收益。

第十九条 县级成立由代燃料用户代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项目法人以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小水电代燃料用电户协会,在此基础上,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小水电代燃料用电户协会小组(或分会),集体承担维护小水电代燃料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用户履行责任和义务,加强经验交流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审计制、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管理,凡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代燃料装机容量部分属国家所有,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行法人责任制、市场化运营的现代化管理机制,减少运行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长期提供代燃料电量,达到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首先自验,自验合格后书面报县小水电代燃料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县小水电代燃料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报请省州小水电代燃料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选择或委托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竣工手续,将项目竣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经营管理必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好电、供好电、用好电。

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受委托的项目法人必须设置代燃料收支专账、专户,进行收支资金管理,按月或按季度向县小水电代燃料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收支报表。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的农户用电,对特困户购买电炊具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竣工后,县小水电代燃料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总结与评比,对在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工程任务及影响工程实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311日起施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