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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红河县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3】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红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2

 

 

 

 

红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20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农改20113号)和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指南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普惠制项目和示范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州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落实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普惠制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上报、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项目选择要围绕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大项目建设覆盖面,广大村民群众普遍受益。普惠制项目由县政府或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单个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示范村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上报、州审批的管理制度。示范村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或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每个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各乡镇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范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制定本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库,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州财政局。

第九条  在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要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村庄规划要求,结合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单位,以村庄整治为核心,以农村硬化、亮化、净化、美化、绿化为重点,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规划中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要建立项目实施保障机制,要细化项目投资测算及资金筹措规模,要做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  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支持以村内道路硬化为主要内容,群众急需、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的项目;优先支持村两委班子得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自然村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指南》规定的民主议事、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考核验收、资金兑现、运行管护等流程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要严格遵守省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筹资筹劳方案须报经县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防止以自愿捐资、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各乡镇应及时将批复情况告知各项目村,并引导、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议事主体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按一事一议工程流程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年度批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于当年1231日前实施完毕。完工后,乡镇要及时组织初验并上报县级验收,由县综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村级集体资产,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实施项目的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乡镇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范围、管护方式等,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县乡要督促指导村级按照一公开、两公示的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办事程序。两公示即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县综改办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将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验收。各乡镇要据此完善公开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实施示范村项目的要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乡镇要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项目申报、项目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同时上报县综改办1份以便及时将实施情况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将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对所有项目逐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面要达100%,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作用。以便迎接州级的抽查和省级每年一次的专项核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将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组织引导不到位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少安排或不安排下年度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或擅自变更项目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乡镇,一律停批该乡镇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红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红政发〔200855号)同时废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