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红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高效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上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精神,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的,可由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垫付或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滞留红河县农民工的基本住宿费、伙食费和返乡的交通费,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和返乡:
(一)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者隐匿或逃跑导致农民工滞留本县的;
(二)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生活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结合红河县目前在建设工程的实际,应急周转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
(一)重大节假日期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滞留红河县时,经县人社局调查确定无返乡路费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安排食宿费和返乡交通费,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能超过100元,滞留天数不超过两天。
(二)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以县人社局立案之日前3个月时间为限,原则上按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的30%垫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最多不超过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情况特殊下,经建设单位分管政府领导批准,可一次性垫付。
(三)启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县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发放。
(一)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县人社局依法进行查处。需垫付周转金时,由县人社局提出初步意见,垫付周转金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该工程项目的领导审核拨付;2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社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放。县人社局发放周转金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县人社局要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先行按规定发放应急周转金,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三)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发放后,县人社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相关凭证,包括: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领取人签名)、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应急周转金申请垫付审批表》。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
(一)对欠薪农民工发放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后,企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县人社局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垫付周转金款项。
(二)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工商、总工会、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急周转金垫付的追缴工作。如企业暂不具偿付能力,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人社局同意后,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属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偿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三)对欠薪农民工发放应急周转金后,无资金偿还或偿还资金后与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仍有缺口的,经企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机构证明确认的,由县人社局填写《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的银行利息,用作农民工维权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