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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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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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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自然资字〔202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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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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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峨山至石屏至红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红河州段)临时用地红河县境内(第三批)批复
你单位申请办理峨山至石屏至红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红河州段)临时用地红河县境内(第三批)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0.6788公顷,其中农用地0.6788公顷(耕地0.0000公顷,林地0.1183公顷,草地0.5605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2023年11月9日至2025年11月9日)。该临时用地功能分区为运输便道。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此文件可公开发布)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