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其他
  • 索引号
    hhxczj/2025-00147
  • 发布机构
    红河县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提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红河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红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办规20221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经济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位资产对外出、出借、投资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需对外使用的,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序,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条 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表格),应作为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的依据。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现有机构编制条件下明确专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位责任制。

第二章 单位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针对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出借、对外投资、绩效管理等环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资产管理流程清晰、管规范、任可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制度等要求,对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记,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定资产卡片。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盘的资产,按照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后登记入账盘亏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提下,应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费;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推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方位资产监督管理,可采取新信息技术手加强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将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逐步建立此类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制度体系。

第三 出租出借

第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管理的有资产在约定的合同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闲置资产

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作正常开展

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除特殊况外,应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金收益。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

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 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评估询价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租。若第一次公开招租不成,招租单位应分析原因,调整招租条件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第二次公开招租(不改变招租条件的,可以直接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若两次招租不成,经县机关事务局批准后,招租单位可参照周边房租或市场价格自行协议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权限报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 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明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每份合同的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出租期限超过五年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请办理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文件

租申报审批表(附件1加盖位公章

部决议或会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具备正规资质的中介机出具的租询价评估

报告

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其他料。

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位在保证履职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合同约定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可将单位国有资产出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非营利性用途,出借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月。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组建的单位在其存续期间可借用资产,借用期限以完成临时性工作为限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文件

出借申报审批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

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公章

出借协议

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屋所有权证等

(六) 其他料。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购买同类资产;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水、电、气、物业费用等)由承租方、承借方承担,资产的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年度预算中编制安排。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二十 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形成的资产进行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有利于本单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和被投资主体资产负率过高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资

依法查封、冻结的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产权有争议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规规定的。

二十九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备案。

十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建立风险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保值增值。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 事业单位办理对外投资或增资扩的,办理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请文件

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

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的评估报告;

拟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中的名称自主申报成功告知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关的,应按要求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情况

投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

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值凭及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地使用证、房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

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本单位近期会计报表以对外投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计的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一本单位法人证与复印件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证复印

十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对外使用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根据规定权限报关职能部门行审批。由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批的事项,需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权限主管部门、机关事务局登记备案。

第三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出借事项,按以下权限申报审批

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一级单位内控制度管理审批的

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外,出租、出借定资产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

主管部门审核或一级单位内控核后报县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原30万元不含以上的

2.出租、出借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

第三十 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按以下权限申报审批

由主管部门审并批复或一级单位内控制度管理审批的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单项或10万元以下的

2.利用实物资产(不含房筑物对外投资评估价值单项或批量30万元以下的

由主管部门审核或一级单位内控制度管理审核后报县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超过10万元以上的

2.利用实物资产对外投资评估价值项或批量超过30以上的

3.利用房屋构筑物、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除外对外投资的。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重大事项,经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科技成果转事项,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研究开发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县机关事务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级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县机关事务局备案。

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办理,不需报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研究开发构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投资的,由单位自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科技成果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按照《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红县财20251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使用收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或对外投资协议,及时取得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十条 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研究开发科技成转化所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算管理,主要用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化、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成本性补时,可用于化解本位债务。

第七章 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

第四十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规定的政、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和资金挂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其主要内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理、账务清理、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 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清查

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及县人民政府、县财局和县机关事局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及资产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根据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执行省、州财政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项资清查结果由财政局或县机关事务局按职能职责确认复。除上述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由机关事务局确认批复。

第四十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发生权属变动时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四十 行政事业位之、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的,由财政机关事务局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由申方报人民政府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租、出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其他事项等。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抽查。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其责任。

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定期上级部门报告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按规定进行资产使用审事项备案,加强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位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组织管理职,加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核、批及监督检查事项,出现问题及时向财政机关事务局或纪监察部门反映,依法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  政局机关事务局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行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程监检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 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超越权对外投资和出借资产的

对不符合规定的外投资和出租、出事项予以审批的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出借的

隐瞒、截留、占、坐支、用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 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行政单位管理规定执行。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自202541日起施行。《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2103)《红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同时止。此前颁布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