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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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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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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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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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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及资格复审工作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云南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公布云南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相关人员名单及后续工作安排的公告》精神,现将红河州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资格复审(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除外)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一)开展体能测评的职位
报考红河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前须进行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由红河州公安局按照体能测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报考红河州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考生体能测评、资格复审有关事宜由红河州法院另行通知。
(二)进入体能测评人员
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单请查询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和“红河警方”微信公众号。
(三)体能测评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上午8:00。
地点:红河州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综合馆。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延长线白路脚村。
二、资格复审
(一)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首轮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请查询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
(二)首轮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4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地点:红河州人才服务中心一楼招聘大厅(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红河政务服务大楼)
递补审核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公务员局、州级招录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安排,于4月18日18:00前完成递补资格审核。
(三)资格复审单位
由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州级招录单位统筹组织开展,各招录单位负责资格复审工作。
(四)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原件。
3.报名推荐表。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原件(报考选调生职位的携带选调生报名推荐表原件)。
4.笔试准考证。一式两份。
5.档案存放证明。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22年、2023年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4年2月底以前。
6.毕业证、学位证。考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原件。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24年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7.户口簿。报考有红河州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有民族要求岗位的,考生需携带户口簿以备查验。
8.照片。近期免冠5分彩色渐变蓝底照片1张。
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报考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考生,可持成绩单作为其证明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参考《云南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如考生已经准备可以作为辅助材料的,由考生自行携带。
(五)递补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组织面试。递补人员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各资格复审单位通知为准。体检或考察阶段因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录用计划空缺的,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录用计划空缺数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1批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递补顺序与首次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标准一致。
(六)现场确认及承诺
资格复审时,须对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在《红河州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确认单及考试承诺书》上签字。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并进行现场确认及承诺的视为个人放弃。
资格复审阶段个人放弃的,需于2024年4月16日18:00前向相关招录单位、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个人放弃的书面声明(本人亲笔签字按手印),联系电话(传真)详见附件。
三、面试预告
红河州2024年公务员面试定于2024年4月26日至27日开展,请广大考生持续关注红河人才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特别提醒的事项
(一)资格复审严格按照《云南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所附相关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考生顺利开展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前,考生如对参加资格复审时需携带的材料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致电相关招录单位或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另行通告。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红河人才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知晓政策规定及日程安排。
(四)请各位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如因考生本人未关注公告或电话联系不上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报考人员自己负责。
(五)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单位或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