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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0〕38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规〔2019〕1号)精神,健全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红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乡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考核标准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考核指标;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质量保护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镇级政府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乡镇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质量保护、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有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报州级考核部门。

  第十三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质量保护、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考核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10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在5月底前报州级考核部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7〕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