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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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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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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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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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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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社会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社会招商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社会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投资促进引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投资促进的作用,扩大投资促进规模,提升投资促进质量,促进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投资促进是指社会自然人、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为红河县投资促进引资工作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红河县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社会投资促进工作,协调解决社会投资促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四条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全县社会投资促进工作的协调、服务、管理、考核、资料收集及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县重要产业、重点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名录库,借助龙头企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引进配套相关企业。
第六条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集约化发展、高效率服务的原则,科学确定产业定位,严格项目审查,形成集约、集聚发展。
第七条 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红河县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等标准和要求,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原则上以近3年列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国(境)外企业及其子公司为主,世界500强榜单中的国内企业在国(境)外子公司的投资也纳入认定范围)和中国500强企业(近3年列入《财富》国内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民营500强企业(近3年全国工商联组织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发布的榜单企业)、行业100强(近3年来被国家主管部门、全国行业协会评为行业100强的榜单企业)等龙头企业;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
第八条 奖励对象
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凡推荐在红河县投资、纳税且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下列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不含红河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实际控制人)。
(二)中介组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县投资促进局签订委托投资促进协议,围绕全县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投资促进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邀商考察、投资促进等的中介机构。
(三)成功引进资金的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
第九条 奖励条件
(一)引进项目符合国家和红河县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项目资金属境内外非财政直接投资资金,资金已汇入在红河县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开户银行账户,并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过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以及投资促进引资协议约定企业必须引进的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次性资源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商住用地指标部分项目,以及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投资促进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标准
根据引进企业进展情况,分别给予引荐人以下奖励:
(一)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给予引荐人奖励(不含战略协议、框架协议),具体标准为:
1.签约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的,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2.签约企业为其他产业类的,按1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二)企业在红河县注册登记、以现金方式注入资本金的,再给予引荐者奖励,具体标准为: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在红河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的公司,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2.其他产业类企业在红河县注册独立法人的公司,按1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县外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1‰—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引资奖励机构或自然人。
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产业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2‰进行奖励;
旅游文化产业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2.5‰进行奖励;
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装备制造、新材料和信息产业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
其他类项目,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
本县企业或自然人投资的项目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县引进州扶贫产业园区的项目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奖金来源
县级财政每年根据投资促进局上报的奖励情况,安排社会投资促进专项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奖励备案
县投资促进局应建立社会投资促进信息系统,动态跟踪管理。
(一)引入企业到红河县考察的备案。由申报人或组织持有效证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投资方案以及项目洽谈情况等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备案。
(二)引入企业与红河县签订投资协议的备案。由申报人或组织,持引荐企业的有效证件、合同(协议)文本等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备案。
(三)引入企业在红河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的公司备案。由申报人或组织持有效证件、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备案。
(四)引入省外实际到位资金的备案。由申报人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投资业主引资确认证明、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十三条 引荐产业企业、项目签约、企业注册奖励申报
由申报人或组织持有效证件及备案材料复印件到县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奖励。
第十四条 省外到位资金奖励申报
(一)中介招商引资奖励
奖励申报 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中介引资人主动申报或项目投资方推荐,将《红河县社会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项目投资方推荐意见(须经外来投资商盖章签字确认)、项目到位资金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或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报县投资促进局。
初审 县投资促进局对中介引资人的身份、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初审。
审定 初审合格后,由县投资促进局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公示 由县政府对拟奖励对象、项目、金额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兑现拨付 经网上公示无意见的,由县投资促进局进行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按会计法进行账务核算,缴纳税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县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县投资促进局于每年4月前予以兑现上一年中介奖励,奖励款拨付至奖励对象单位或个人账户。逾期12个月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二)代理招商引资奖励
代理投资促进机构凭与县投资促进局签订的《委托投资促进协议》进行申报。根据协议约定,开展委托投资促进及咨询服务,每年可给予5万元-10万元代理投资促进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奖励对象应遵纪守法,依法缴纳国家各种税收。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自然人共同引进同一个项目,则奖励对象视为一个团队,奖金共享,由团队成员自行分配。
第十六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红河县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3〕12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红河县社会招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红河县社会招商引资引荐企业、项目签约及企业
注册奖励申报表
2.红河县社会招商引资省外到位资金奖励申报表
附件1
红河县社会招商引荐企业、项目签约及企业
注册奖励申报表
引入企业名称、联系人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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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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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红河县投资项目、规模及主要内容(附项目投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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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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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企业第一次来红河县考察时间 |
考察洽谈的县市、部门或企业(附会议纪要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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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企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附合同文本) |
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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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签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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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红河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金(附银行进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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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人及联系方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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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企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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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洽谈单位(或签约单位、注册登记单位)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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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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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1.该申报表由企业前往考察洽谈单位(或签约单位、注册登记单位)进行初审,交县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报县投资促进局进行汇总审查; 2.引资人指引资单位或自然人。 |
附件2
红河县社会引进省外到位资金奖励申报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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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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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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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注册资本 |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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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合同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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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元) |
到位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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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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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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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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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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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园区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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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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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该申报表由县(市)、园区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县投资促进引资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报县投资促进局进行汇总审查; 引资人指引资单位或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