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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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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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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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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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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已经红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7日
红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红河县棚户区标准和范围,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红河州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函〔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棚户区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或非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及国有林区、垦区。其他棚户区类型按照上级部门认定标准进行界定。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标准
(一)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认定标准
在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占50%以上的;
2.经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旧房屋占50%以上的;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之一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零星危旧房、成片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综合整治。零星危旧房是指规划区内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成片危旧房是指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连片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危旧房住户50户以上、危旧房比重达50%以上的区域。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居住区域。
(二)其他类型的棚户区认定标准参照中央和省州规定执行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审核主体及程序
(一)行政区域内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
1.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通过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等方式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文件资料报县住建局。
2.项目核查。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
3.项目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文件,并按照棚改项目规定完成立项审批后,即可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由相关牵头单位和部门按有关标准进行认定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
(四)项目改造范围、改造户数及面积、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改造建设方式;
(五)改造建设范围区航拍图或地形图(含电子版);
(六)项目现状图片(要求能够反映项目整体状况和细部情况);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一是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二是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三是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四是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五是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非建制镇;六是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二)要坚持“三个不”。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
(三)要做好“三个坚决防范”。坚决防范借棚改大量举债、坚决防范超标准建设增加棚改成本、坚决防范不按时偿还棚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