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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7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09
  • 时效性
    有效

投资审计 有章可循

---红河县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近日,红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红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该领域审计规章制度的空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审计监督将有章可循。

  按照《办法》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绩效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影响面广、投资额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改、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在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同时避免重复审计;规定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管理活动的内容,进一步严格界定审计机关职责。还明确了审计机关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经费保障以及参与审计的人员或者中介机构的义务。同时,对参与审计的人员或者中介机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其行为。

  《办法》还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督促工作,对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按照《红河县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条款,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完善督促审计整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