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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0〕103号
  • 发布日期
    2020-10-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红河县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2日

  红河县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审核拨付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是指2020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由中央财政统一发行的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疫情防控的特别国债。

  第二章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条 建立抗疫特别国债台账管理制度,全流程反映特别国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根据《预算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州上级指标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照《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68号)的规定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将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开设的相关账户。

  第三章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资金偿还

  第六条 抗疫特别国债本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偿还。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照《抗疫特别国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要求,统筹项目投资收益、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按时还本。从第6年(2025年)开始,每年按照分配总额的20%偿付本金,第10年偿还完毕。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分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的资金,县财政局要按照《红河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1.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县财政局在上级审核下达的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2.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绩效执行监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或调整经费安排,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3.执行结束后,县财政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 县卫健局、县人民医院等使用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的部门要按照县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章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下达或拨付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跟踪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对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如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有无账无设账和设“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在抗疫特别国债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有关资金上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