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0〕26号
  • 发布日期
    2020-10-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3日

  红河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红河县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云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划》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红河县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红河县项目法人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文件资料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县政府批准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红河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设在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涉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的项目专项规划均由县发改局牵头抓总体规划,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掌握全县规划盘子,有目标、有针对性进行申报。

  第八条 重点项目由县发改局向有关行业主管充分征寻意见和调研,并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于当年一季度内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和特殊项目需报请县规委会审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认真执行重点项目储备库制度。县发改局需将经县委、县政府核定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提高项目成熟度,择机选用申报。

  第十条 申报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需按《红河县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通过县发改局审批的项目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分为在建、新开工和前期3类项目进行管 理。在建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前期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项目提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视同新开工重点项目管理;上一年度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在建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在建、新开工或前期重点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重点项目时要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即在建项目需具备(一)至(六)项;新开工项目具备(一)至(五)项;前期工作项目具备(一)至(二)项:

  (一)申请列入重点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三)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审批要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依据;

  (五)项目业主已落实,已完成招投标,具备进场开工条件;

  (六)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工程进度、投资计划安排明确。

  第四章 项目保障

  第十三条 项目所涉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承担起项目的相关审批、报批、协调等工作,优先保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供水、交通、邮电等部门和单位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执行 “1个窗口”受理,向业主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全程监督,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联动机制。推行分管部门副县长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联系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对问题特别多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加大向上级申请资金支持的争跑力度,力促重点建设项目成功落地建设。

  第十五条 在争取中央及省州资金、申报债券、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安排县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对重点项目给予倾斜。搭建金融、保险、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政银企、政保企对接,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县级财政应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预算给予保障配套,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完备,顺利落地建设。

  第十七条 对开工建设项目,县级财政、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进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不拖欠工程款。同时,县财政局应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税务局,以便税务局详细了解和掌握项目税收情况。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项目推动不力、弄虚作假、难以落实要素保障、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属于上级下达资金项目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处理;县级实施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专账管理基建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及设备储备资金。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监管,除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额外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对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申请减免。属招商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由投资促进局做好的项目的跟踪服务,并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兑现奖励,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向县政府领导汇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指定专人向发改、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音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 项目施工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承建,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五条 对已下达建设资金的项目,须在建设资金下达后的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住建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建设,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开工需及时报告。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需报请质量检测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试生产期满,报请县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备案的基础上审计机关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章 项目督察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督查制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办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重点项目的调研和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实行通报制度;对项目推进不力或未正确履职的单位及时约谈,约谈仍未推进项目建设的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对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由县发改局制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县委、组织部推荐,给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作为重用、提拔的衡量标准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红河县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