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道管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河道采砂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29日起,全县河道内 全面禁止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河道应急抢险除外)
二、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三日内所有河道内的采、运砂船只及作业设备必须撤离河道,房屋等附属物自行拆除;七日内囤积堆放在河道内的砂石必须清理完毕;擅自在河道内修建的运砂便道(桥) 等一切行洪障碍物必须拆除,确保行洪畅通。
三、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立即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砂点予以取缔,保证河道行洪安全。
四、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非法采砂危害性的宣传,增强群众自觉保护河道的意识。
五、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对本辖区河道的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盗河砂的行为,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六、对非法在河道采盗河砂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坚决依法查扣其违法采砂的作业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治安或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举报电话:0873-4621500、4622530
红河县水务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