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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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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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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发〔20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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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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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86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文件要求,结合红河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86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合并实施53项,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和属地化管理13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2项。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本单位权责清单报县政务局审核后对外公布。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后纳入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各部门要做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批得了,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各乡镇、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红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并将本次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附件:1.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18项行政权力事项
2.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53项行政权力事项
3.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13项行政权力事项
4.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红政发【2020】111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86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