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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700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20〕110号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84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84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7项,合并实施102项,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和属地化管理55项。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本单位权责清单报县政务局后对外公布。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后纳入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各部门要做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批得了,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各乡镇、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红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并将本次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附件:1.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7项行政权力事项

  2.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102项行政权力事项

  3.红河县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55项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84项涉及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