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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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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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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车发〔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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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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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共车古乡委员会印发《车古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讲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中心、站、所、学校,驻乡各单位:
经乡委研究同意,现将《车古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讲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车古乡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抄送:县委宣传部
车古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车古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讲
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州委、县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各类黑恶犯罪举报渠道,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根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立查立改”的要求和省委、州委、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以及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宣讲教育活动的通知》(红宣发电〔2019〕3号)文件精神,经党政班子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宣讲主题
开展扫黑除恶,建设善美云南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和省委、州委政法委工作会议、扫黑除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县委的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策划,组织高水平、专业化的宣讲队伍,深入乡、行政村,依托“新时代脱贫攻坚讲习所”阵地,直接面向群众开展宣讲,通过集中主题宣传宣讲,对全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来一次再发动、再动员、再部署,让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充分感受党中央加强社会治理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行动自觉,为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宣讲重点
(一)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重大意义,黑恶势力对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危害。
(二)宣讲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工作要求、各阶段目标任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决心和勇气。
(三)宣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等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四)宣讲德法并举的重要原则,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积极以案说法,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引导全社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不断追求崇高的道德理想。
(五)宣讲人民群众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体地位,重点宣传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专门设立的举报电话、邮政信箱,宣传当地举报奖励、举报人保护措施等,彻底畅通举报渠道,消除群众顾虑,提高广大人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宣讲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的重点典型案件,剖析黑恶犯罪行为特点、造成危害,让人民群众掌握黑恶犯罪的界定标准,正确判断哪些行为属于黑恶势力行为、哪些属于举报范围以及如何进行举报,更广泛发动群众,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四、组建宣讲队伍
经党政班子研究,决定抽调熟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表达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成车古乡宣讲小分队,充分利用“新时代脱贫攻坚讲习所”这个平台,列出时间表,宣讲到行政村。
五、宣讲活动时间安排
(一)本轮宣讲活动自4月16日开始至26日结束;
(二)4月16日前完成车古乡宣讲小分队的组建;
(三)4月17日开始,全面铺开全乡宣讲工作,务必在4月26日前完成各行政村全覆盖宣讲;
(四)4月28日前向县委宣传部、县扫黑办报送本乡的宣讲情况总结(包括图片)。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扛起政治责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村党总支,各中心、站、所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宣讲活动对动员全社会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层层压实责任,层层落细落小,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二)切实把握宣讲重点。宣讲要以附件中的《宣讲提纲》为基本依据,围绕宣讲重点内容,联系各村委会工作实际,联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际,注重问题导向,深入宣传宣讲。要发动少数民族干部、采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宣讲,增强宣讲的针对性、实效性,让各少数民族群众都能听得懂,都掌握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专门举报电话、邮政信箱,把各族群众都发动起来参与这场人民战争。宣讲报告会的名称统一为:车古乡宣讲小分队XX村“新时代脱贫攻坚讲习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宣讲报告会的组织要有仪式感、庄严感,由我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主持,宣讲开始前,要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四)切实做好宣传报道。乡宣传办、扫黑办要积极对宣讲活动进行跟踪报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报道宣讲活动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车古乡宣讲小分队赴各村宣讲及指导人员名单
2.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提纲
附件1
车古乡宣讲小分队赴各村宣讲及指导人员名单
行政村 |
宣讲及指导人员 |
职务 |
利博村 |
李跃珍 |
乡党委书记 |
杨建文 |
乡政府副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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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拓 |
乡派出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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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婷 |
乡宣传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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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勒出 |
利博村党总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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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虾 |
利博村第一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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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娘垤村 |
李跃珍 |
乡党委书记 |
杨 次 |
乡政府副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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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韵 |
乡党政综合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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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走波 |
腊娘垤村党总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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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锐 |
腊娘垤村第一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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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古村 |
李法永 |
乡党委副书记、乡政府乡长 |
吴雄文 |
乡党委副书记、乡扫黑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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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八周 |
乡宣传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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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娜 |
乡组织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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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七培 |
车古村党总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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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洪 |
车古村第一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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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期村 |
李法永 |
乡党委副书记、乡政府乡长 |
李咪福 |
乡纪委书记、乡扫黑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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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则龙 |
阿期村党总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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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军 |
阿期村驻村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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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垤村 |
张金勇 |
乡驻村第一书记 |
陈建阿 |
乡人大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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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锐 |
乡武装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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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景华 |
乡组织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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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周 |
乡司法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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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利居 |
哈垤村党总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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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当村 |
陈建阿 |
乡人大主席 |
陆致成 |
乡政府副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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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倩 |
乡纪委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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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一福 |
乡扫黑办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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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华 |
乡综治办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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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周黑 |
么当村党总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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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路文 |
么当村第一书记 |
备注:请各村委会指定一名联系人,主动联系对接乡宣讲小分队,按照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宣讲,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附件2
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提纲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指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是危害社会稳定、动摇我们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更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边打边治边建,既要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又要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综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工作步骤
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年的工作任务
就是要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突出今年阶段性要求,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始终保持强大攻势,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
(一)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主动对表对标,坚决扛起专项斗争的政治责任,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下更大决心、用更大力气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毒瘤”,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要以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以网络空间、新兴领域为重点,穷追猛打、重拳出击,尽快突破一批难啃之案、深挖一批蛰伏之徒、收缴一批涉黑之财。要坚持抓捕涉案人员与清查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深挖犯罪线索与深挖利益链条同向发力,加大对涉黑涉恶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把扫黑除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战场,善于运用组织化政策措施,为突破案件提供有力支撑。要分层分类制定打击“保护伞”对策,坚决查处打击各类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
——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随着专项斗争不断深入,进入起诉、审判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越来越多。要创新完善办案机制,调优配强政法机关专业办案力量,建立法检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化团队,着力攻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庭审直播、现场观摩、专家指导等方式,指导和促进基层依法、规范办案,推动起诉审判工作高质高效进行。要加快出台恶势力、“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打好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对今年有换届任务的10个省区市,要推动严格规范村居“两委”选举;对没有换届任务的,要将扫黑除恶与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建强基层“两委”。要紧盯矿产资源、建筑工程、非法借贷等重点行业领域,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压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加强对黑恶势力容易染指行业的从业人员备案管理,防止被黑恶势力拉拢利用。
(二)进一步创新举措,提升专项斗争实效。针对制约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在创新完善专项斗争平台、机制上下功夫,用新思路应对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建立案件线索“信息网”。要科学做好全国扫黑除恶重大案件线索管理,实现重大线索信息联通共享、重点案件办理动态跟踪、群众反映实时掌握。要推广一些地方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中心的做法,把科技和人力手段结合起来,完善集中核查机制,落实分级核查责任制,努力在较短时间内核准核实,给群众一个交代。对线索核查及案件查办情况,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不定期抽查。
——用好考核评价“指挥棒”。要建立完善专项斗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专项斗争的进度、质量、效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要通过开展市域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测评,加大群众意见在考评中的权重,把地市一级开展专项斗争情况作为对省一级考评的重要参数,形成大力抓地市的导向。要注重考评成果运用,建立年度通报表扬制度,进一步激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投身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地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可以参照上述做法,健全完善本区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培育探索创造“排头兵”。要分地区、分领域、分行业总结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使各地学有榜样、比有标杆、追有目标。要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的新探索新创造,善于发现、提炼规律性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要聚焦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动向,加强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跟踪分析研判、典型案例收集整理等工作,为打击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做好跟进保障。
——唱响专项斗争“正气歌”。要借助新媒体深化立体宣传,综合运用图文动漫、微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讲法律知识,剖析典型案例,持续营造强大舆论声势。要广泛宣传专项斗争重要动态和阶段性战果,让人民群众时时听到扫黑除恶的声音、看到扫黑除恶的成效。要大力宣传专项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真情讴歌扫黑除恶干警牺牲奉献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三)进一步推动压力传导,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劲头,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抓好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以深入调研推动落实。要把调查研究作为专项斗争的常态化工作,置于各项重要决策部署谋划之初、贯穿专项斗争全过程。今年上半年,要普遍开展一次专题调研,突出问题导向,校准斗争方向,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提出更有靶向性、更具开创性、更富实效性的思路举措。
——以战果通报推动落实。要坚持“抓省促市”,拓展实施专项斗争战果通报制度,倒逼后进地区迎头赶上,促进专项斗争在市域均衡发展。各省区市要“抓市促县”,推动市、县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把专项斗争抓在手上,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上下联动、步调一致。
——以督导问责推动落实。要认真总结第一轮中央督导经验,创新完善督导机制,精心组织开展第二、三轮中央督导,确保上半年实现督导全覆盖,并适时对已督导省份进行“回头看”。要深入实施督导专员制度,进行专项督导、机动督导。各地要参照中央做法,加大各层级督导力度。要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云南省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按照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将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我省重点打击的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
(一)涉黑涉恶常见罪名
1.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4.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5.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7.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8.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9.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10.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恶势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五)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六)处理“黑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处理“黑财产”是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七)“软暴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八)“套路贷”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九)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式为利用手中权力,表现方式为: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行为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我省对“保护伞”的认定: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在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做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七、云南省扫黑除恶和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举报方式
(一)云南省
省扫黑办:(0871)63992898,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12368省人民检察院:(0871)64993142,省公安厅:(0871)63053110省司法厅:(0871)64189050
举报邮箱:ynshcebgs@163.com
(二)中央督导组
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督导进驻我省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0871)65235320。专门邮政信箱:云南省昆明邮政7322号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至20:0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主要受理云南省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导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八、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向云南省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
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云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登记的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7.对公开悬赏缉捕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以发挥作用程度,按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如有证据材料,一并提供);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侦破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举报范围
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本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三)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实施“套路绑”,绑架或拘禁中国公民进行敲、诈、抢等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四)有组织的跨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枪支弹药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五)有组织跨境走私护私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八)其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至1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等批准逮捕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首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协助每抓获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九、对举报人的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以案说法
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1至2个已经公开宣判并且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群众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认清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充分展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战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激发全社会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