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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0〕29号
  • 发布日期
    2020-04-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红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协办员管理办法

  为实现我县城乡“两险”征收工作全覆盖,建设一支“愿意做、信得过、懂政策、业务熟、素质好”的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队伍。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19〕4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及意义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合并征收,为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扎实、稳定推进,深度融合“金融代征缴”模式(以手机APP、银行POS机、银行自助终端为主,其他缴费方式为辅),畅通“金融代缴费”多元化缴费渠道,真正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让缴费人“多跑网络、少跑马路”,方便群众轻松缴费,减轻税务征收大厅工作压力,消除社保基金管理隐患,顺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让群众“不出村就能咨询政策,不出村就能办理社保,不出村就能享受金融服务”,结合红河县实际,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招聘一批居民社保协办员,目的是培养城乡居民自主缴费的意识和自主操作缴费的习惯,力争在3年内将缴纳城乡两险变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岗位设置

  协办员一般按行政村设立,保证每个村委会有1名协办员负责开展城乡居民“两险”征缴服务工作。

  三、岗位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年龄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对原协办员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有实际工作经验人员,年龄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延长。

  (四)应聘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手机APP、银行POS机等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

  四、岗位职责

  (一)负责社保领域的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相关业务办理及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二)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摸底排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补审与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辅助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变更缴费档次和待遇领取等业务,做好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死亡注销、追讨多领冒领待遇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城乡居民到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社会保险费等金融业务。

  (七)承担其他税务、人社、医保、金融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五、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待遇

  (一)协办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发〔2019〕46号)的精神,县人民政府已为城乡居民“两保”征缴工作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他经费来源由合作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给予经费保障。

  (二)发放方式。考核工作按每半年一次由税务部门牵头、各乡(镇)政府协助配合进行考核评定。税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把经费据实划拨到各乡(镇)政府指定账户,由各乡(镇)负责发放给协办员。

  六、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在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政策咨询、辅导办理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农村信用社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由乡(镇)政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红河县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考核评分表(附件),按每半年一次对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进行综合考评,并把考评意见报县税务部门核实。每次考核评分低于60分或者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对该村协办员给予辞退。因协办员原因导致基金出现安全问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部门职责

  税务、财政、人社、医保和县农村信用联社要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对协办员的管理培训,着力提升协办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协办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征收行为规范和费款安全。同时,结合新时期城乡居民“两险”征管工作的需要协同推进协办员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八、其他

  (一)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县税务局等五单位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河税发〔2019〕57号)文件废止。

      附件:红河县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考核评分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

  红河县城乡居民社保协办员考核评分表

  

项  目

内  容

扣分事由

自评分

考核分

一、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20分)

负责社保费征缴相关业务工作,按时完成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100%的得20分,每少完成一人扣0.5分。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20分)

1.确保基金安全得10分。因协办员原因导致有冒领、骗领养老金的,查实1人扣5分。因协办员原因导致漏报、迟报死亡人员的,查实1人扣2分。

2.及时发放社会保障卡得10分。有截留、挤占、挪用、私吞情况的,查实1人扣20分。

     

三、社会保险日常业务

(20分)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确保参保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只增不减。(4分)

2.为新参保人口做好登记工作,痕迹材料完善、规范。(2分)

3.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对一次性补缴人员进行缴费金额、年限、待遇领取核实,避免已领取待遇仍进行缴费的情况出现。(2分)

4.对参保缴费情况做到一年一公示,公示情况至少到村委会一级,有条件的公示到村民小组。(3分)

5.做好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待遇领取情况,公示情况至少到村委会一级,有条件的公示到村民小组。(3分)

6.按月核查并及时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2分)

7.按月核查上报死亡人员注销、信息变更等纸质材料。定期清理核查重复领取、多领、冒领人员,追讨多领、冒领待遇。(2分)

8.对经办业务痕迹资料进行归档备查。(2分)

     

四、金融相关工作

(20分)

1.指导城乡居民办理存、取、转账等社保相关金融业务。(10分)

2.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金融社保卡信息收集、发放、用卡宣传及以折换卡、账户整合等工作。(5分)

3.承担其他金融相关服务工作。(5分)

     

五、其他工作

(20分)

1.做好乡 (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10分)

2.按时参加居民社保协办员的业务培训。(10分)。无故不参加居民社保协办员业务培训,1次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