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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93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6-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我县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跑马路与松花街交叉口(县人民医院)—跑马路—安帮路—观塘街—环城北路—东兴街—松花街—跑马路与松花街交叉口(县人民医院)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报登记与环保登记号码核发

    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于显著位置。环保标牌样式及尺寸如下:

    外观标准尺寸:长50cm×高10cm,单字高7cm。

    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颜色:白色。

    背景颜色:蓝色(R53、G85、B:219)

    位置应优先在机械左右两侧,每侧一个;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位于机械左、右侧或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1米。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处理。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本通告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红河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 

 



附件【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