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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垤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
    2019-05-24
  • 时效性
    有效

中共垤玛乡委员会 垤玛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垤玛乡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办公室、中心,乡属各站所、中小学:

  《垤玛乡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垤玛乡委员会

垤玛乡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垤玛乡党政综合办                2019年1月15日

  垤玛乡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严格落实脱贫攻坚“七个责任清单”,促使全乡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全乡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垤玛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级干部职工,村干部、驻村队员、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失责必究、问责必严、权责相等。

  第四条  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乡级挂钩领导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乡级领导挂钩行政村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2.对中央、省州县有关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落实不到位,未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被通报批评的;

  3.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研究不透,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指导不力、督办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乡级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村总支书记、主任、驻村第一书记,其他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村级主要领导脱贫攻坚责任清单、村级包干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2.扶贫数据管理系统的信息缺项漏项或数据不精准,逻辑关系存在错误,调整更新不及时,造成全乡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3.在上级督查调研、明察暗访和考评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4.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乡党委、乡政府安排的农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等工作,考核指标未达标或成效考核的;

  5.对乡级分管领导和挂钩领导安排的脱贫攻坚相关工作执行不力,造成脱贫相关指标不达标,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6.易地扶贫搬迁或C、D级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出现质量问题,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7.脱贫攻坚工作中不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不精准施策,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

  8.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资金损失浪费或长期沉淀闲置的;虚报虚列、违规滞留、截留扶贫资金,挤占、截留、挥霍、挪用和骗取、套取建设资金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工作站长、村党总支书记、主任、驻村第一书记等主要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审批部门、实施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2.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研究不透,未制定具体的任务清单、进度清单和问题清单,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完成时限、问题整改、责任人,导致落实政策、制定措施出现明显失误或者偏差,工作进度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的;

  3.全乡脱贫攻坚专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打折扣、搞变通、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

  4.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资金损失浪费或长期沉淀闲置的;虚报虚列、违规滞留、截留扶贫资金,挤占、截留、挥霍、挪用和骗取、套取建设资金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5.重大脱贫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计划进度;政策红线意识淡薄,易地扶贫搬迁、农危改等政策随意变通走样、加重群众负担,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6.审批部门和实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项目配合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和工作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

  7.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等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8.行业部门在日常工作、业务监督、专项检查中,对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移送,不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分管村级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挂包单位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挂包单位脱贫攻坚责任清单,不紧紧围绕脱贫退出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帮扶方案,落实各项帮扶措施不到位,帮扶项目不落地,帮扶效果不明显的;

  2.未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挂包帮”“转走访”“户户清”工作,未严格按照要求选派驻村工作队员,对下派的驻村工作队员及帮扶干部督促指导管理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支持保障不到位,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主动、不及时,影响工作推进落实,造成工作失误的;

  3.因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挂包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挂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帮扶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帮扶干部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工作作风不实,进村入户开展调查访谈走过场,流于形式,不清楚帮扶村情户情,未认真核对贫困户信息,未完成“户户清”工作任务,导致一户一档资料信息失实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帮扶职责,对所挂包贫困户致贫原因分析不准,帮扶措施与致贫原因不对应,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错退或无法按时脱贫的;

  3.未配合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收集贫困户退出佐证材料,出现漏项、缺项的;

  4.未认真宣讲政策,导致挂包贫困户对自己主要致贫原因和享受政策、补助方式、兑现方式等帮扶措施不清楚、不明白或说不清、道不明、不愿说,影响群众满意度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帮扶干部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帮扶干部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驻村工作队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落实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2.贫困对象识别不精准、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贫困对象错评、漏评的;

  3.工作作风不实,对所驻的村情况不明,底子不清,推动工作不力;不按规定请销假,虚报在村情况,擅自脱岗、离岗,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4.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识别和退出不精准,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协助乡上、村委会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5.扶贫工作中宗旨意识薄弱,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假公济私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驻村工作队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驻村队员派出单位、村委会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村(组)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乱承诺、乱许愿,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财物等,侵害群众利益,加重贫困户负担的;

  2.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识别和退出不精准,扶贫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3.工作作风不实,对本村情况不明,底子不清,推动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上级督查、调研、验收等工作中,被通报批评,或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力的;

  5.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脱贫工作任务,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村(组)干部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所属村委会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1.在国家、省、州考核和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影响脱贫退出或成效考核的;

  2.出现贫困户错评、漏评、错退情况,影响全乡脱贫出列或成效考核的;

  3.因扶贫数据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不精准,影响考核验收或成效考核的;

  4.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5.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6.向建档立卡贫困户乱收“保证金”,向农危改施工队或各类脱贫攻坚项目施工单位收取“好处费”的;

  7.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擅自发布违反中央脱贫攻坚战略思想和政策规定的不当言论和不实信息,影响全乡脱贫出列或成效考核的;

  8.有其他从严从重情节的。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当事人所属乡镇或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采取以下责任追究形式:

  (一)对情节特别恶劣,直接影响全乡脱贫出列的,一律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情节严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责令公开道歉;

  (四)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情节轻微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与绩效工资挂钩,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政村未能按期脱贫出列的,取消包村干部职工(含驻村队员)当年绩效工资,同时取消挂包领导当年绩效工资。

  (二)单位(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所挂包的行政村未能按期脱贫出列的,取消单位或部门全体干部职工(不含驻村工作队员所驻行政村非本单位挂包的行政村的)当年绩效工资。

  (三)干部职工受到第十三条中第一、第二项责任追究方式追究责任的,取消本人当年绩效工资。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通过以下渠道确定:

  (一)上级机关指出或领导批示的;

  (二)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督查发现需要责任追究的;

  (四)乡督查室、乡脱贫攻坚指挥部督查巡查发现需要责任追究的;

  (五)乡脱贫攻坚指挥部联席会议确定需要责任追究的;

  (六)审计部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七)纪监委专项纪律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

  (八)乡委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九)成效考核和评估验收发现的问题线索;

  (十)其他监督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实施的主体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乡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上级纪监委处理;

  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村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关乡纪委、组织部门具体实施;管理权限不在本乡的报其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取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后,由乡纪监委、乡组织部门等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组织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已经按程序查实的,由乡纪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二)被调查人阻扰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相关部门暂停其职务。

  (三)被追责对象对追责决定持异议的,可向作出追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追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追责结果有变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相关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垤玛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党纪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