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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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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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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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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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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5日
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州、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县摘帽、乡(镇)退出、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责任分工,注重规划引领。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资金整合工作;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责任跟踪问效。
(三)坚持全面整合,注重全力推进。对交叉重复、多头管理、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清理归并,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统筹安排。通过整合捆绑,实现资金相对集中投放,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四)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等)、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资金。
第五条 省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代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其它。
第六条 州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省级项目的州级配套资金、南部山区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等)、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州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等。
第七条 县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中央、省、州级资金的县级配套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山区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八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民生改善、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行便道、耕作便道等建设。
(二)产业发展。围绕扶贫产业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民生改善。支持新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等。
(四)金融扶贫支撑。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六)其它与脱贫攻坚有关的项目。
第十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料、修理、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支出。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四章 资金整合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县级各部门要及时将上级下达的涉农资金按规定纳入整合范围(包括当年新增应整合的资金),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由县财政局牵头分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定期上报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整合资金台账并结合部门实际确定整合资金数额,将资金整合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部门被整合的涉农资金也要同步分线建立资金整合台账。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使用县财政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作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整合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相关支出管理股室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坚持项目必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筛选,并按项目归口、归类拨付资金。
(一)建立项目库。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按照户建明白卡、村制“施工图”、乡绘“路线图”、县建项目库的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适时更新,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原则上每年调整两次。
(二)项目申报。乡(镇)及部门结合脱贫攻坚的需求,按照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退出标准,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评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行业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项目批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五)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
涉农整合项目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说明情况,提出申请并附调整方案;400万元(含4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调整后的项目应符合涉农整合项目要求,投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原项目资金额度。
在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周期、受益对象和带贫机制不变的情况下,涉农整合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建设内容做出必要修正(涉及项目资金量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不视作项目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及时作出修订,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六)项目备案。项目批复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州扶贫办和州财政局报备,同时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七)资金拨付。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填写《红河县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用款申请表》和项目用款资金请示,经部门或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政局按批复资金在10日内下达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以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以县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县级部门。县财政局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拨付;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拨付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启动资金。
第五章 整合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实行乡级报账制,即项目实施单位为会计核算主体,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分项目核算。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二)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楼堂馆所建设和经常性支出等非农领域。
(三)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四)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案根据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整合项目管理
按照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开组〔2018〕7号)和《红河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发〔2018〕54号)执行。
第十七条 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率
(一)确定全年项目计划和涉农资金整合计划数,对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优先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进度分期拨付。
(二)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批复3个月内未开工的,取消该项目并收回所拨付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应及时缴回资金,同时该项目退出调整为备选项目。
(三)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收回的资金及时研究统筹安排使用。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年底结余结转率按中央、省、州的规定执行,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按国家存量资金管理的规定收回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好建章立制、规划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等工作;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制定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部门配合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负责脱贫项目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按时整改,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脱贫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主要领导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脱贫项目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主要领导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3月30日印发的《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发〔2018〕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