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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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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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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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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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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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0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进行变相审批;对承接后纳入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批得了、管得好;对调整为行政确认和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办理;对调整行使层级和审批权限的事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服务。
二、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及时对调整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行动态调整和重新公布,积极推行“直接受理”、“马上办”、“最多跑一次”。
三、请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各部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将本次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务局备案。
附件:红河县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0项)
2019年3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