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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55号
  • 发布日期
    2019-05-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补充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补充方案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中央惠民政策落实并惠及到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保完成2018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任务的紧急通知》(云安居组办〔2019〕1号)、《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红建发〔2017〕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化率不高和不再建设保障性住房,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方式的实际,制定如下补充方案:

  一、成立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领导小组

  组  长:蒋国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卫国  县住建局局长

  严章流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德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  祥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鹏芬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生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白福寿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王  琪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郭慧仙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杨  伊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杨文俊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白福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管理,下设十三个乡镇城镇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小组,由各乡镇分管住建的副乡镇长任小组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要求发放补贴。

  二、保障范围

  全县各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保障家庭(城镇住房困难户、长期在城镇租住房屋的困难户)。

  三、保障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城镇住房困难户,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确定。

  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城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10元,乡镇城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8元。

  租赁补贴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对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困难家庭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户补助上限5人(含5人)。城区补助标准为每人960元/年(40㎡÷5人x10元x12个月),乡镇补助标准为每人768元/年(40㎡÷5人x8元x12个月)。

  (二)长期在城镇租住房屋的困难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标准为每户1200元/年。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户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籍或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籍。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50元(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C D级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不论面积)。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存在使用非名下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三个月以上的不得纳入。

  7.申请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

  (二)长期在城镇租住房屋的困难户

  1.在城镇租住房屋一年以上(含一年),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除外);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50元(含);

  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存在使用非名下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三个月以上的不得纳入。

  5.申请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

  五、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拥有汽车的认定

  (一)住房面积的认定

  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私有住房面积。

  2.私有住房转让面积。

  3.在县外有房产的。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计入住房面积、拥有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原私有住房、拥有汽车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转让私有房屋(唯一一套)达6年(含)以上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已注销或办理过户达2年(含)以上的。

  4.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5.申请人是否拥有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核定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以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亲友挂靠的不计入家庭成员),一户一簿。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受理、初审公示(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8日)

  1.申请受理

  城区居民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居民向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住房困难户

  ①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由社区或乡镇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红人社发〔2018〕16号)要求,按月最低工资标准出具证明,低保家庭应出具县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

  ②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主页、个人单页)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③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2)长期在城镇租住房屋的困难户

  ①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由社区或乡镇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红人社发〔2018〕16号)要求,按月最低工资标准出具证明,低保家庭应出具县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

  ②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主页、个人单页)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③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租赁合同。

  2.初审

  (1)城区城镇居民

  各社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社区意见栏中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和县民政局复审。

  (2)乡镇城镇居民

  乡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社区(居委会)意见栏中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民政部门复审。

  (3)长期在城镇租住房屋的住户

   各社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社区意见栏中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和县民政局复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审查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2019年4月15日至4月22日)

  1.城区城镇居民

  县民政局和县住建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乡镇审核意见栏和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局。

  2.乡镇城镇居民

  乡镇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审,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经复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乡镇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3.长期在城镇租住房屋的住户

  县民政局和住建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乡镇审核意见栏和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局。

  (三)审批、公示(2019年4月23日—4月30日)

  审批:由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社区等相关单位参加,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人口、资产状况、家庭收入和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发放联合查询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家庭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申请家庭收入、户籍、房产、纳税、车辆等信息证明材料,并将查询意见书面反馈县住建局。

  公示: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由社区或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应书面通知社区或乡镇,由社区或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签约、发放(5月4日-5月13日)

  对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发放家庭,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经县财政局核实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的方式发放到户。

  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发放家庭,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末与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以前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须重新复审,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复审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人应认真如实填报,严禁虚报、骗取冒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依法追回补贴金,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七、工作要求

  (一)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社区或乡镇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

  (二)加大宣传,确保应保尽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不重不漏。

  (三)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要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它说明

  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201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127号)废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

  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