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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54号
  • 发布日期
    2019-05-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操作手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操作手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建档立卡

  贫困户操作手册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红河县委员会 红河县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红河县金融扶贫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发〔2018〕1号)要求,整合红河县财政、金融、产业资源,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脱贫攻坚,特编制本操作手册。

      一、编制目的

  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政策合力,切实发挥金融产品在产业扶贫中的作用,通过产业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

  二、政策扶持

  (一)风险补偿。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贷款主体根据相关风险补偿规定享受准入优惠,其余各方按照《红河县金融扶贫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规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

  三、基本要求

      (一)贷款主体:中小微企业(含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二)带贫方式:

      享受政策优惠的贷款主体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种带贫方式,并提供下述完整材料。

  1.就业。提供材料为:企业人员就业贫困户名单、贫困户身份证复印件等。就业时间不低于3个月,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入股。提供材料为:贫困户入股证明或分红收入证明、贫困户身份证复印件等。

      3.产品收购。提供材料为:向贫困户收购产品的收据或收购合同、贫困户身份证复印件等。

  4.其他方式。提供材料为:其他能够证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有直接带动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义务:

  1.贷款主体应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必备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金融机构和贷款主体应最大限度的提供贫困户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3.贫困户身份由县扶贫办审核认定。

      4.配合其他精准扶贫相关工作。

      四、条件及流程

      (一)10万元(含)以内贷款

  1.带贫标准:带贫人数不少于3户。

      2.贷款流程及办理时限:

  (1)贷款流程:县金融办推荐→扶贫办认定贫困户→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

  (2)办理时限: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具备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审批权限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应遵循效率原则尽快办理)。

      (二)1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贷款

      1.带贫标准:

  10-50万(含)带贫人数不少于5户、50-100万(含)带贫人数不少于10户、100-200万(含)带贫人数不少于15户、200-300万(含)带贫人数不少于20户。

      2.贷款流程及办理时限:

  (1)贷款流程:县金融办推荐→扶贫办认定→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调查→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放款

  (2)办理时限: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具备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审批权限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应遵循效率原则尽快办理)。

      (三)300万元以上贷款

      1.带贫标准:带贫人数不少于50户。

      2.贷款流程及办理时限:

  (1)贷款流程:县金融办推荐→扶贫办认定→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调查→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贷款受理→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放款

  (2)办理时限: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具备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审批权限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应遵循效率原则尽快办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

  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