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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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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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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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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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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红河干流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
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系主要由大黑公河、勐龙河、罕龙河、南罕河、南昏河(羊街河)等支流组成,由南昏河口(羊街河下游)入境,流经县城所在地迤萨镇、大羊街乡两个乡镇,在曼车渡口进入元阳县境,是红河与元江、石屏、建水三县的天然界河。全长45.28公里,流域面积1149平方公里,年径流量4.754亿立方米。为进一步巩固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河道采砂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保护红河干流生态环境,确保下游电站库区安全。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红河干流水电站库区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结合红河干流红河县段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央和省州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及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部署和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发展优化、治污有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县级统筹、上下协同、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完善红河干流红河县段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严格落实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质安全措施,防止和清除影响红河干流红河县段安全管理以及水质的隐患,确保红河干流水生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向好,为云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增添红河光彩。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严防建设项目影响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质。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二)对水域岸线的划定及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河道开展违法采砂整治、水土流失治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三)对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环境质量状况;统筹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水环境、水生态监测,定期出具统一的评价报告,并向社会通报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环境状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牵头部门: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四)对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种植进行监督管理,推广生态农业种植,推广测土配方等技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面源污染;加强对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依法处置非法捕捞等以及查处毒鱼、电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实施“以鱼净水”生物治理,积极探索红河干流红河县段垃圾漂浮物与捕捞有偿服务的“以河养河”方式,推动发展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生态循环经济,建立利益共享、和谐稳定新机制。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五)依法查处红河干流红河县段范围内的无证照钓鱼棚、餐馆、农家乐等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实施经营审批;对有证的餐馆、农家乐等经营单位的排污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监管。
牵头部门:县市管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六)做好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管理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调查摸底和日常巡查,依法对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管理范围内“两违”建筑进行查处并强制拆除。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七)加大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管理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违法征占用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部门:县林草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八)加强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域的船舶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三无”船只整治,确保水上运输、作业安全。
牵头部门:县交运局;配合部门:县市管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九)加大“清四乱”专项行动摸排力度,及时发现乱搭乱建、乱挖滥采、非法捕捞等威胁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对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十)筹集落实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长效管理资金,确保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长效管理目的。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十一)涉及乡镇实施河道保洁交接和水质改善交接,做好红河干流红河县段垃圾漂浮物清理打捞和日常监管工作,采取购买服务组建保洁队伍,形成长效保洁机制,确保水面清洁及行洪安全。
牵头部门:县河长办、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十二)各级河长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巡河,并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积极研究保护治理、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及时交办相关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牵头部门:县河长办;配合部门:县级河长各联系单位;责任主体:红河干流各级河(湖)长。
(十三)加强对红河干流红河县段、河流鼋、巨蜥等珍稀动物和喜激流鱼类的保护,开展不定期的巡查,若有发现巨蜥和鼋,立即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站报告。
牵头部门:县林草局;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级相关单位;责任主体: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河长制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联系河长制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河长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迤萨镇、大羊街乡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管局、县林草局主要领导,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工作。建立分级管理、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每个月组织召开1次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接替,并报县河长办备案。
(二)组建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联合执法组
1. 成立县级整治联合执法组。由县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成员。县级联合执法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联合执法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情况组建县级联合执法队伍,重点对难以开展执法的违法行为或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2. 涉及乡镇结合实际成立乡镇级巡查组,负责组织做好各自日常巡查工作。
(三)成立日常巡查工作组。一是由县河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对各乡镇不定期进行督察指导;二是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日常巡查组,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涉及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依法行政,整体联动推进;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涉及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为契机,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引导群众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全方位构建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机制。推行信息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红河干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县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涉及乡镇要认真研究整治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就地解决各自区域内的问题;要加强乡镇级巡查组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四)督查督办,严格问责。县河长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红河干流红河县段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跟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每个月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对领导不力、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处置。涉及各级河长要严格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开展好巡河巡查,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常态化。实行工作月报制,自文件下发次月起,涉及乡镇及部门将各自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前形成专报报县河长办。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