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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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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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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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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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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
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編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民发〔2017〕153号)、《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号)、《州民政局、州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红民社救〔2018〕6号)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1号)、《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红民社救〔2019〕6号)精神,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府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二是坚持市场选择;三是坚持质量为本;四是坚持便民惠民;五是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目标任务
从2019年4月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县民政局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 购买主体。县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2.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所购买的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服务人员和村(社区)协理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 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
3. 身体健康。
4.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5. 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 应专职从事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不允许村组干部以及综治、计生、林业等几大员兼职。
7. 熟悉财务、计算机操作和从事过民政工作者优先考虑。
(三)购买人员配备
1. 综合考虑我县民政服务事项、服务范围、人口基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13个乡镇购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13名(每个乡镇1名),购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人员10名(县中心敬老院3名、阿扎河乡敬老院1名、浪堤镇敬老院1名、架车乡敬老院1名、大羊街乡敬老院1名、车古乡敬老院1名、垤玛乡敬老院1名、三村乡敬老院1名),购买社会救助协理员91名(88个村委会、3个社区各1名); 县民政局购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5名。
2. 对于岗位准入标准高、专业性强的经办人员需求,如承接主体无法派出,县民政局可会同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解决。
(四)购买费用标准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工作性质,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乡镇经办人员和敬老院服务人员按每人每年3.6万元的标准购买,共28人,全年需购买工作人员工资费用100.8万元;村委会(社区)购买社会救助协理人员按每人每年0.96万元的标准购买,共91人,全年需购买费用87.36万元;购买县、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服务人员和协理员保险费22.89万元。以上所需费用211.05万元。
(五)购买主要内容
1. 事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县、乡镇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孤残儿童生活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庭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心理疏导、绩效评价等工作;
2. 服务性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
(六)购买方式及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购买活动。
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管理,并可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购买资金
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1号)的相关规定,我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259万元,其中上级补助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211万元、县级按购买服务对象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配套资金48万元(截至2019年2月份全县各类社会救助保障对象95065人。其中,城市低保2974人、农村低保10716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813人、残疾人“两项补贴” 2080人、孤儿生活保障131人、农村留守儿童4544 人、困境儿童3730 人,临时救助70077人)。
县级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扶持承接主体,并通过以奖代补和报账制的方式,兑付到承接组织或公司,专款用于业务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购买服务到乡镇的经办人员和服务人员职责。主要协助完成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购买服务到村(社区)的协理员职责。1. 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2. 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薪酬;3. 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4. 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三)购买服务到县民政局的经办人员职责。主要协助完成实施社会救助所需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县委编办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县人社局负责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实行绩效评价。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监督管理。民政、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