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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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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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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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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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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0日
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盘活用好和规范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打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及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培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有关工作。三是坚持民主公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要向集体成员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确认。四是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的原则。清产核资工作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协调指导,妥善处置相关问题。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次清产核资对象主要包括全县乡镇、村委会(社区)、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委会(社区)、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本次清产核资时间节点为2019年06月30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资源,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但不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组织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二)明晰权属。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有关资产资源的管理台账,并明确责任人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半年时间内完成。
(一)启动阶段(2019年1月—2月)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作,研究清产核资政策措施;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和督导等措施。
(二)清理阶段(2019年3月—2019年5月)。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本次清产核资结果,应经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确认。
4.严格审核。各乡镇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特别是对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做到本次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5.建档建制。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纸质台账,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台账。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片、表格、音像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管理。要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管理、委托代理、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19年6月)。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乡镇。各乡镇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工作总结,将审核汇总的相关清产核资结果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产权界定
本次清产核资中,权属界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土地。对因界线交叉、村组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地方,应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宗地,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林地。对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山林,应根据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及时确定林权。对存在林权争议的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依法完善用地和房屋建设手续。
(四)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县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五)乡镇企业。根据《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乡镇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
(六)村卫生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所有权属据实确认。
(七)村公共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中心)。新建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或村便民服务中心(包括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文化资产。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以及图书外借点,无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其管理的图书、音像资料、共享工程计算机等文化设备,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广播信息系统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九)教育资产
对于归村组集体所有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决定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清产核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驻村工作队、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确保全县如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县级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重点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明确工作责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集体资金、资产、集体机动地等;县财政局要加强农村会计制度研究和会计业务培训,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县自然资源局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县水务局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他属农村集体经济排水泵站、小型渠道、窖池、机电井、其他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县教育体育局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农村学校的用地所有权界定;县卫生健康局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村卫生室,包括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县文化旅游局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的所有权;县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审核村组上报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县、乡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和帮助指导村、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通报、加强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
督查组名单
2.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
作时间推进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1
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领导小组及督查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赵健忠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许文红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
白智勇 县政府副处级领导干部
成 员:龙明海 县委办副主任、县委政研室主任
白宇丹 县政府办副主任
毕永强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誓诚 县委督查室主任
杨奔明 县政府督查室督查专员
陈永贵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李德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红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潘振华 县水务局副局长
许建林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薛博升 县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王东林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高转艳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张卫荣 县农经站站长
王振国 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研究重大政策,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开展工作,发挥决策、指导、协调、推动作用。
二、督查组人员名单
第一组:
组 长:李誓诚 县委督查室主任
成 员:李德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薛博升 县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张卫荣 县农科局农经站站长
督查乡镇:迤萨镇、乐育镇、宝华镇、浪堤镇、架车乡。
第二组:
组 长:高转艳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成 员:刘红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许建林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王东林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督查乡镇:甲寅镇、洛恩乡、石头寨乡、阿扎河乡。
第三组:
组 长:杨奔明 县政府督查室督查专员
成 员:陈永贵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潘振华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振国 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
工作人员
督查乡镇:大羊街乡、车古乡、垤玛乡、三村乡。
三、有关要求
从2019年3月起,每月25日至30日进行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应分别形成督查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综合开成全县督查报告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振国,4568228(134662564198);电子邮箱327061642@qq.com。
附件2
红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产
核资工作时间推进表
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责任 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启动阶段 |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作,研究清产核资政策措施;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和督导等措施。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 |
2 |
清理阶段 |
1.全面清理.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19年3月1日至3月30日 |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
各乡镇党委 政府 |
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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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及时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19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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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审核.各乡镇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进行认真复核,做到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19年5月1日至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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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档建制.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纸质台账,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片、表格、音像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19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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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结阶段 |
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乡镇。各乡镇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工作总结,将审核汇总的相关清产核资结果于2019年06月20日前报送县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06月30日前报送全县清产核资结果。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
备注:各乡镇在全县改革工作推进时间范围内,可自行统筹安排推进时间,要求“程序规范、民主决策、环环相扣”,不允许出现改革断层,上一阶段工作结束,即可转入下一阶段,改革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