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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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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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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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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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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4日
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以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18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农科局会同县环保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州、县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依据州、县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乡镇的工作实施方案,把重点任务落实规模养殖场,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乡镇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2月底前,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的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附件1)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 县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科局和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
2. 概念及指标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任务 |
计分方法 |
数据来源 |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组织领导 |
5分 |
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并制定公布本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情况。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具体评分标准。 |
各乡镇工作开展文件资料及实地检查 |
扶持政策 |
20分 |
统筹人居环境、乡村振兴战略等项目资金,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资金扶持,支持规模养殖场(户)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 |
根据各乡镇每万头猪当量投入和统筹的资金水平计分,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各乡镇工作开展文件资料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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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 |
10分 |
配合县属相关部门,利用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具体评分标准。 |
各乡镇工作开展文件资料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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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任务 |
计分方法 |
数据来源 |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执法监管 |
15分 |
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对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对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具体评分标准。 |
各乡镇工作开展文件资料及实地检查 |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20分 |
迤萨镇:2018年74%、2019年78%、2020年80%; 甲寅镇、宝华镇、乐育镇、浪堤镇、大羊街乡:2018年72%、2019年75%、2020年77%; 阿扎河乡、石头寨乡:2018年68%、2019年73%、2020年75%; 车古乡、洛恩乡、架车乡、垤玛乡、三村乡:2018年68%、2019年70%、2020年72%。 |
达到年度目标的计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
畜禽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20分 |
迤萨镇:2018年92%、2019年96%、2020年98%; 甲寅镇、宝华镇、乐育镇、浪堤镇、大羊街乡:2018年91%、2019年94%、2020年97%; 阿扎河乡、石头寨乡、三村乡:2018年89%、2019年90%、2020年95%; 车古乡、洛恩乡、架车乡、垤玛乡:2018年89%、2019年90%、2020年92%。 |
达到年度目标的计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畜禽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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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
10分 |
1.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达到项目实施要求; 2.国家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 |
第1项计7分,第2项计3分;未达到规定要求,酌情扣分,扣完为止(未承担项目的乡镇,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除以考核项满分乖以100进行折算) |
各乡镇工作开展文件资料及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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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任务及计分方式 |
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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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项 |
加分 |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
畜禽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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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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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先进工作典型或技术模式被省级媒体报道的,1次加0.5分;被中央媒体报道的,1次加1分。最多加3分。 |
各乡镇工作开展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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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乡镇未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的扣1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未定期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扣1分。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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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省直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
附件2
概念及指标解释
一、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二、规模养殖场
指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云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云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2008〕35号)执行。
三、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五、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市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验收或核查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和其他第三方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放牧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抄送:县委办,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