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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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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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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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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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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24日
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红河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有效供给需求和种植用肥需要,奖惩并举,疏堵结合,种养循环,加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和养殖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合力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
——整县推进,重点突破。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统筹规划种养业布局,强化政策扶持、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管,整县推进区域内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突出生猪、肉牛、家禽三大畜种,加强老场改造升级,严格新场规范管理,鼓励养殖密集区进行粪污集中处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结合不同规模、不同畜种养殖场养殖废弃物产生情况,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推广经济适用的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健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属地管理,严格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全县启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红枫、牧野等重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2%以上。
——2019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以上,红枫、牧野等重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将迤萨镇作为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范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和红枫、牧野等重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四、重点工作
(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堆粪场(池)。各乡镇要以摸底调查数据为依据,建设与畜禽养殖数量相适应的堆粪场(池),能满足养殖场(户)畜禽废弃物堆积发酵处理的需要,可分户建设,也可集中建设堆粪场(池)或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分户建设,集中建设堆粪场(池)的养殖场(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规模化养殖场在原有粪污治理设施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实现雨污分离,改造源头节水设施、建设堆粪场、污水处理池、雨水池等设施设备,实现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处理。
规模养殖场固体粪便堆肥设施建设标准为:猪场固体粪便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3×30天(发酵周期)×设计存栏量(头、只),其它畜禽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1头肉牛折算5头猪,30只蛋鸡折算1头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猪);贮粪场地板为混凝土浇灌,除开口外,四周用砖墙支砌或混凝土浇灌而成,防雨棚为轻钢彩板或石棉瓦,柱体为钢结构或砖柱。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液体或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沉淀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15天(贮存周期)×设计存栏量(头、只),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贮液池必须防渗漏、防外溢、无排污口。经充分发酵的污水可以还田(林、果)综合利用,或采取多级沉淀等处理措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GB18596-2001)要求的,可返回场内冲洗圈舍循环利用。
(二)养殖重点户及散养户建设标准。 对于养殖重点户及散养养殖户,则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堆粪设施,但必须防渗漏、防外溢,配套相应的消纳土地,固体粪便发酵后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实现无污染,资源化利用。
(三)推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有效利用模式
因地制宜,因场(户)施策,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粪污资源化利用主导模式。一是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粪便可通过堆积发酵,直接投入农田使用,养殖污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或沼气工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二是对于无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及小规模养殖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收集集中处理,但要与委托方签订协议。
(四)粪污消纳地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处理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还田利用”的原则,除了生产有机肥和污水实行循环利用部分外,均应通过自有、租赁、协议等方式确保具有消纳全部畜禽粪便污水的耕、林、果等土地。各畜(禽)种存栏量(头、只)与消纳土地(亩)的配套比例为:生猪3:1,肉牛1:2,家禽1:0.02。
五、资金筹措
(一)整合项目资金。各乡镇要整合提升人居环境、乡村振兴战略等项目资金,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建设。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以养殖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筹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三)加大招商引资。各乡镇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识之士融资建设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实施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
(四)加强政策支持。把以畜禽养殖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粪污收、储、运及有机肥加工使用设备购置敞开补贴,做到应补尽补。
六、实施步骤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调查摸底、签订目标任务书、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执法监管六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5日-7月30日)
组织召开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会议,制定《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同时,利用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和省、州、县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引导畜禽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文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8月1日-9月10日)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排查,了解掌握畜禽养殖场(户)具体位置、养殖种类、圈舍面积、存栏状况、设计养殖规模、粪污处理配套设施配备和运行等基本情况,做到底子清、数量准、无差错、无遗漏。加强台账资料管理,对养殖场(户)登记造册,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档案。规模养殖场(与直联直报云平台信息一致)以场为单位建立“一场一册一档案”,散养户以村委会为单位建档立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档案要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纸质档案一式二份,由各乡镇存档一份,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一份。2018年9月10日前,各乡镇将建立好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档案(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富强,手机:13769358259。(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签订责任书阶段(2018年9月11日-10月30日)
各乡镇要根据摸底情况测算出各养殖场(户)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对于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量与设计存栏规模不匹配、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低于本乡镇年度目标任务值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与其签订配套建设排污设施设备目标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内容。目标任务书一式二份,由各乡镇存档一份,报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一份。(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31日)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配合、企业主导、综合施策”的原则,多措并举、稳步推进。
1.大力推广“321”治污技术,提高粪污综合利用效率:即改水冲清粪为干清粪或漏缝地板下刮粪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节约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离;畜禽粪污经过处理后高效利用。完成畜禽粪便储存场所和废水收集设施的配套建设、改造,防止畜禽粪便、废水等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养殖废水经过氧化塘(沼气池)处理后浇灌农田、果园、菜园;粪便堆积发酵,还田还地还林还果。(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积极推进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粪污无害化,切实提升畜禽养殖的标准化水平。红枫规模养殖场(小区)采取建造大中型沼气、污水处理池、沼液储存池、沼渣贮存场等综合处理措施,延长产业链、提高价值链,达到减少污染、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目的;适度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畜禽存(出)栏情况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池(氧化塘)、堆粪场等,确保污水不外排,粪污堆沤发酵变肥还田;散养户应每家配备短期贮粪池或粪便收集桶,粪便经厌氧发酵后作为液态肥施用于农田。(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户签订供肥协议等方法,走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道路。(县农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4.各乡镇要按照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分批完成规模养殖场(户)配套建设排污设施设备,到2020年10月前完成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所有建设任务,其中: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重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必须达到95%以上。(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五)检查验收阶段(各实施年度11月1日-11月30日)
建设内容完工后,各乡镇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自主验收,形成自主验收报告报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的考核和验收工作。整理项目资料、归档,形成台账,迎接中央、省、州各级检查。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为确保红河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许文红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
县长
副组长:陈拉仰 县政府办主任
高转艳 县农科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刘国甫 县发改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张文鸣 县财政局局长
李 净 县税务局局长
瞿智勇 县国土局局长
陶永福 县住建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龙海丽 县环保局局长
潘崇寺 县水务局局长
张纯伟 县林业局局长
薛江华 县文广局局长
许永存 县市管局局长
杨亚磊 县供电局局长
13个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科局,由高转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核查,确保圆满完成各年度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排污设施设备配套率任务指标。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对畜禽粪污集中处置进行科学布点,加强完善养殖治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种植业主和土地流转大户消纳吸收发酵粪便、有机肥和沼液沼渣,建立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形成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制长效化。
县政府办:负责对畜禽废弃物利用化工作开展考核监督,并根据相关情形提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意见。
县发改局:负责对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立项,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并落实国家对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支持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每年度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以保障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县国土局:负责落实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用地,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依法严处;督促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执行强制性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助乡镇村对违法搭建养殖场所进行整治和拆除;负责对畜禽粪污等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农科局:负责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日常工作,起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类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定相关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牵头组织专题会议、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考核验收等活动,建立健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台账资料。组织协调种养产业对接,促进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引导种植业主以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
县林业局:负责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办理林地手续。
县水务局: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舍等项目办理《取水许可证》。
县文广局: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要内容,宣传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政策,营造全社会推动畜废弃物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县市管局: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规范养殖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县供电局:负责落实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农业用电政策。
(二)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县文广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县农科局、县环保局牵头;县文广局配合)
(三)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一要高度重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作,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提升人居环境结合起来、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作有效推进;二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圈舍面积、堆粪池(场)及污水处理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开展摸底调查,弄清目前畜禽废弃物利用及设施配套情况(见附件3),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到养殖场及养殖户,细化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并报县农科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备案;三要以养殖重点村、重点区域及畜禽规模养殖场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推进对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四要实施有机肥代替化肥行动。积极引导养殖户建设与畜禽养殖数量相适应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配套消纳土地,实施有机肥代替化肥行动,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模式。(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1.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统筹协调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和病死畜禽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相应设施。对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分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科局配合)
2.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依托全国统一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云平台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做到及时知情、精准管理、精准服务。规模养殖业主要切实履行定期直报信息的义务,保证直报信息客观真实。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区域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法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参照农业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推荐值,开展区域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消纳配套土地面积的测算,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乡镇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加强禁养区监管,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严禁偷排漏排。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工作,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县农科局牵头;县市管局配合)
3.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乡镇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须于2018年8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责任清单,要具体到养殖场,细化到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并报县农科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科局配合)
4.严格落实规模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制度。各乡镇要督促指导各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粪污综合利用率不达标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称号。(县农科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五)加强种养结合产业发展机制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
1.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根据各乡镇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三区”划定方案和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坚持以地定畜,引导畜牧产能从水源地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特色林、果、茶、饲草料等种植面积较大、环境容量大的区域和山地转移。鼓励发展适宜当地生态条件的草食畜禽养殖业,坚持以种定养、农牧结合,支持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和果菜茶优势区转移,促使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在规模上相匹配,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加强规模养殖场选址指导、服务和管理,建立由乡镇组织,属地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六方联合踏勘选址机制,增强规模养殖场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县农科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县农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管局等部门配合)
3.促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按照农业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要求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对现有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升级。鼓励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集成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养殖工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指导规模养殖场选择科学合理的粪污处理方式。各乡镇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特点,逐场督促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县农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配合)
4.推动种养循环发展。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企业提供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以果菜茶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开展养殖场进果园、进菜园、进茶园、进林地“四进”行动,配合沼气工程大力发展“畜—沼—果”“ 畜—沼—蔬”“ 畜—沼—茶”“ 畜—沼—林”等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域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粪污低成本利用。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县农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5.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和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深入实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支持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促进畜禽粪污能源化,促进农村清洁能源供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引导大型规模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支持大型粪污能源化利用企业建立粪污收集利用体系,配套与粪污处理规模相匹配的消纳土地,促进沼液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县农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政策支持
1.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州农业生产发展、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等资金,加快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改造。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有关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县财政要加大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沼气发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认真执行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科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配合)
2.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县国土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农科局配合)
3.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制修订有关标准,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对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以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加大攻关成果转化应用。(县农科局牵头;县市管局配合)
(七)加强督查和绩效评价考核
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和督查机制,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等指标为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办牵头;县农科局、县环保局配合)
(八)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资料
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资料,作为督察组及第三方考核验收证明材料。(县农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1.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清单
2.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任务 |
主要目标及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落实单位 |
||||
1 |
编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
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的重点任务和责任清单,要具体到养殖场(户),细化到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报县农科局和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
县农科局 |
县环保局 |
县农科局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年 |
2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迤萨镇为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其余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化示范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各乡镇任务指标详见分解表)。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3 |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
对畜禽规模养殖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分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管理。落实新建养殖场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县环保局 |
县农科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4 |
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
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做好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云平台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区域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开展区域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消纳配套土地面积的测算;加强禁养区监管,落实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做好减排核算工作。 |
县农科局 |
县环保局、 县市管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5 |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
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
县农科局 |
县环保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6 |
落实规模养殖业主主体责任 |
各乡镇要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模养殖业主要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有效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获得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企业,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综合利用率不达标的,取消称号。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
7 |
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 |
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农牧结合,引导畜牧产能从水源地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环境容量大的区域和山地转移,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加强规模养殖企业选址指导、服务和管理,建立由乡镇组织,属地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机构共同参与的六方联合踏勘选址机制。 |
县农科局 |
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部门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8 |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
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提高畜牧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
县农科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管局等部门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9 |
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推进畜禽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建立迤萨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范项目;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对现有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升级;鼓励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养殖工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督促规模养殖场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做好指导和服务。 |
县农科局 |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10 |
推动种养循环发展 |
支持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以果菜茶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养殖场进果园、进菜园、进茶园、进林地“四进”行动,配合沼气工程大力发展“畜—沼—果”“畜—沼—蔬”等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域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粪污低成本利用;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设施。 |
县农科局 |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11 |
提高沼气利用效率 |
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引导大型规模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利用比例;促进沼液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
县农科局 |
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12 |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州农业生产发展相关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有关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沼气发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贯彻执行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科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
13 |
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
县国土局、县发改局 |
县农科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14 |
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 |
制定措施,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条件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异位发酵床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 |
县农科局 |
县市管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15 |
加强督查和绩效评价考核 |
将各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
县政府办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16 |
做好宣传引导 |
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 |
县农科局、县环保局 |
县政府新闻办、县文广局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2018-2020年 |
注:区域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和规模养殖场消纳配套土地面积的测算公式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通知》(农办牧[2018]1号)计算。
附件2
红河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任务分解表
乡镇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资源化 利用率(%) |
规模场(户) 设施配套率(%) |
资源化 利用率(%) |
规模场(户) 设施配套率(%) |
资源化 利用率(%) |
规模场(户) 设施配套率(%) |
|
迤萨镇 |
74 |
92 |
78 |
96 |
80 |
98 |
甲寅镇 |
72 |
91 |
75 |
94 |
77 |
97 |
宝华镇 |
72 |
91 |
75 |
94 |
77 |
97 |
乐育镇 |
72 |
91 |
75 |
94 |
77 |
97 |
浪堤镇 |
72 |
91 |
75 |
94 |
77 |
97 |
大羊街乡 |
72 |
91 |
75 |
94 |
77 |
97 |
阿扎河乡乡 |
68 |
89 |
73 |
90 |
75 |
95 |
石头寨乡 |
68 |
89 |
73 |
90 |
75 |
95 |
车古乡 |
68 |
89 |
70 |
90 |
72 |
92 |
洛恩乡 |
68 |
89 |
70 |
90 |
72 |
92 |
架车乡 |
68 |
89 |
70 |
90 |
72 |
92 |
垤玛乡 |
68 |
89 |
70 |
90 |
72 |
92 |
三村乡 |
68 |
89 |
70 |
90 |
72 |
95 |
全县平均 |
70 |
90 |
73 |
92 |
75 |
95 |
抄送:县委办,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