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12号
  • 发布日期
    2019-05-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红河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3日

  红河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政务督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全县政务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深入一线、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强化追责,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推动政令畅通、政策落地、工作落实。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狠抓关键重点,突出政务督查工作针对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督查方式,突出政务督查工作实效性。

  (三)坚持结果导向、强化追责问效,突出政务督查工作权威性。

  第四条  突出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交办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五条  强化政务督查工作关键环节

  (一)立项。对上述政务督查工作重点应进行立项登记,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上级开展的督查事项应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做好立项督办工作。

  (二)交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应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和单位、责任领导、完成时限等,及时进行交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标对表,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做到查必清、办必果。

  (三)督办。对重大督查事项可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交叉督查、委托督查、分级分层督查等形式,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加强与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进展迟缓的应及时催办,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四)整改。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问题清单,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问题。

  (五)核查。对县人民政府重大督查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应组织回访核查,开展督查 “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六)反馈。各乡镇和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反馈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应认真梳理汇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

  (一)进一步改进督查方式。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效性。

  (二)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督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对督查任务的细化、量化,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与考核、追责等有机结合,进一步推动各项督查任务落实。

  (三)加大督查调研工作力度。针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关心、关注的重点工作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督查与调研充分结合起来,深挖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突出问题导向,采取在政府网站开辟投诉专栏、在集中督查活动中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收集督查问题线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推动政策落实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借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督查中发现的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条  强化政务督查追责、激励和成果运用

  (一)加强政务督查追责工作

  1. 追责情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

  (2)对 《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和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提出的要求和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或行动迟缓,未按时限推进完成的。

  (3)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州、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办事项未按时限办结的。

  (4)对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州、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调研考察、现场办公等活动中作出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研究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

  (5)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大督查活动未按计划要求开展或开展不力的。

  (6)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导致重要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

  (7)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进度和成效的。

  2.追责方式

  (1)通报。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和部门,根据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约谈。工作不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部门领导,由县政府领导进行督查约谈。

  (3)问责。对经通报批评或督查约谈后工作仍未落实的责任乡镇或责任部门,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管权限及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建立完善督查激励机制。对推动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和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有力的乡镇和部门,要推广经验,并采取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激励,进一步促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政务督查成果运用。根据日常督查掌握的重点督查任务推进完成情况、上级督查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按照督查事项办理时限、办理质量、整改质量、反馈质量等标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督查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全县综合检查考评的重要参考,以考评手段倒逼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