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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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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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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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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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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红河县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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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
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督查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根据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函〔2018〕69号)和全县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省、州、县政府立项督查的重要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情况。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第四条 考核方式: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实行倒扣分方式,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日常工作考核计60分,年终考核计40分。日常工作得分+年终考核得分+加分-减分=年度得分。
第五条 年终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40分)
(一)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5分)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分管领导。
1.政务督查机构不健全扣1分;未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分管领导的扣1分;领导重视政务督查不够,未对政务督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的扣1分。
2.负责处理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扣1分,负责人员之间未建立AB角制度扣1分。
(二)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5分)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分解立项、跟踪落实、考评等管理工作机制。
1.未建立督查工作办理制度的扣1分。
2.未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度的扣1分。
3.未建立督查工作报告制度的扣1分。
4.未把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对科室站所目标管理考核的扣1分。
(三)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工作(10分)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年度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内容等督查内容进行落实。
1.对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实地督查考核重视程度不足、配合工作不到位扣2分,提供汇报材料、自查自评报告等反映情况不实或有明显矛盾错漏扣2分。
2.乡镇政务督查信息报送为1篇,少1篇扣1分;县直部门政务督查信息报送为2篇,少1篇扣1分。
3.工作台帐资料不翔实扣2分。
(四)按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分)
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工作,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规定时限要求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1.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10件惠民实事确定的任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部署、重点工作未按时限完成缺1项扣1分。
2.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立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不力、工作推诿应付未按时限完成一项的扣2分。
3.未完成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一项的扣2分;对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实地督查中指出的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扣2分。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60分)
(五)工作报告制度(包括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40分)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对督查重点事项、重要工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要建立报告制度;对县政府各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1.实行工作进展报告制度(20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度,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完成情况,迟报一次扣0.2分,催报一次扣0.5分,未报一次扣1分。
2.实行一事一报制度(20分)县政府各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落实,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未按要求反馈有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迟报1次扣0.2分,催报1次扣0.5分,未报一次扣1分。
(六)实行工作台账管理制度(20分)。
对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及重要工作部署逐项进行立项登记,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落实制,未建立工作台账或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
第七条 加减分办法
(七)加分细则(10分)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积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
1.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报送的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成效明显、做法和经验等被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通报》《政务督查专报》采用或转发的,每篇加1分。
2.工作成效明显、措施保障落实,督促整改到位、工作经验值得推广,获县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的,1次加2分。
(八)减分细则(20分)
乡镇政府、县直部门负责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批评的、被问责的予以减分。
1.未按照督查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或上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1次扣1分,经催办后仍未及时报送情况报告的,1次扣2分。
2.上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质量较差被退办的,1次扣2分。
3.上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出现事实错误、数据错误等情况,且造成严重后果的,1次扣3分。
4.因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等原因被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1次扣3分。
5.因工作不落实或整改不到位被督查约谈的,1次扣3分。
6.对经通报批评或督查约谈后工作仍不落实,并受到问责的,1次扣5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提交县督查考评办,按照每年全县综合考评实施方案,折算计入总分或作为全县综合考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原考核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