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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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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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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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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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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县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省政府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及乌蒙山片区脱贫攻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培训会议精神及《红河州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红国土资发〔2017〕11号)精神,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等精神,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充分运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现土地权益最大化,为脱贫攻坚提供更大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要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兼顾全局,统筹规划。
(三)合理利用,效益最佳。实施增减挂钩,要本着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综合效益最佳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安置点规划,要本着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选址,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要节约集约安排用地规模,力争按下达增减挂钩指标的50%产出节余指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外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
(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根据搬迁村拆旧区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其次考虑复垦为林地及保留建设用地。
(五)可操作性。实施增减挂钩,必须考虑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及实施后经营管理的可行性。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增减挂钩,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充分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农民安置用地;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解决城镇建设用地难题;为农民新居搬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增强贫困地区内生动力和活力,实现土地权益最大化目标。
四、政策保障
(一)应保尽保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指标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并重点对贫困程度深、搬迁任务重、复垦潜力好的乡镇给予倾斜。按照省、州国土部门的要求,2017年在安排增减挂钩指标上,结合红河县2013至2017年已实施动工建设的美丽家园、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移民搬迁及工矿废弃地、采石场等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复绿、复垦,每个乡镇必须完成不少于100亩以上任务指标,拆旧指标不受限制。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区实施方案、建新实施方案。县内产生节余指标,应将拆旧地块和在本县范围内的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并说明节余指标规模等。使用节余指标,应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并说明节余指标来源。项目区实施方案和建新实施方案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方案批准后,应在2年内实施完成;确有困难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延期1年完成。安置地块和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地块,可在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永久基本农田除外),不受坝区或山区限制。在有条件建设区布局的,可在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中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内容。
(三)严格落实拆旧复垦义务
1.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要求,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应当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县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对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地上建(构)筑物予以拆除,对土地实行复垦。力争按下达增减挂钩指标的50%产出节余指标。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拆除,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完成旧房拆除的农户给予奖励。
2.做好建新占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科局按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对拆旧复垦土地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程序上报省州审核验收。
(四)规范节余指标管理
1.节余指标适用范围。涉及《云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省内外有偿流转,收益可为脱贫攻坚工作筹措资金支持,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2.严格节余指标取得。在取得省国土厅核发的备案证书或预售证书后,节余指标方可流转使用。预售节余指标超出备案节余指标的,限期由政府回购缺口部分。
3.统一节余指标交易。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统一在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上进行,采用协议或网上公开竞价两种方式有偿流转。具体价格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节余指标基准指导价执行。
4.提高节余指标使用率。每年的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对已批准的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印发后供应土地的,按云国土资〔2017〕128号文件办理。使用节余指标比例达不到25%,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省级以上重点和民生项目除外)。
5.明确节余指标收益用途。节余指标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的,在土地出让组价中按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入成本,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后按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计提节余指标收益。节余指标跨县使用的,指标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流转基准指导价,以实际交易收入作为节余指标收益。节余指标收益金直接缴入县级财政,由同级政府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优先安排拆旧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减免相关规费
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运用增减挂钩解决安置用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复垦耕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地块,不占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六)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要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要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预留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搬迁安置点用地必须在动工前做好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要依法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杜绝形成新的违法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政法委一名领导,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县招商局主要领导及13个乡(镇)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实施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县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上报、实施、验收、指标流转、指标归还,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措施,细化责任,充分发挥增减挂钩对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支持促进作用。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领导小组通过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提高基层对增减挂钩工作的认识,增强业务操作能力,确保政策落地并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动态跟踪资金管理使用、复垦还耕、地籍调查变更、信息备案及上图入库等情况,督促用好用活政策,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职责分工
县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合力,推进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落地见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拆旧执法主体,负责落实好实施方案的拆旧地块,负责与农户签订建新拆旧协议,并负责房屋的拆除工作,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严格落实拆旧复垦责任,负责对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增减挂钩工作计划,指导项目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查、上报、备案;督促各乡镇落实拆旧复垦要求,组织项目拆旧区复垦土地验收工作;负责建新区占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建新区需征收土地报件的审查、上报等工作;做好各实施方案节余指标使用、流转和归还工作;做好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得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
县发改局:负责核实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国家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数人口规模(分别说明安置建档立卡户和同步搬迁户户数、人口)、拆迁点和安置点等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筹措、核拨、结算和投资绩效评价,以及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流转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落实项目拆旧区已搬出农户后续帮扶工作;配合发改局落实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搬迁安置户数人口(分别说明安置建档立卡户和同步搬迁户户数、人口)、安置点等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流转收益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涉及的建新安置点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新安置点施工质量,提供传统村落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环保局:负责落实项目区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保护,充分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
县农科局:负责搬迁农户的产业扶持,增加收入渠道;配合国土部门按照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对拆旧区土地进行验收。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林业用地问题,提供项目申报、验收所需要的林业部门证明材料,做好搬迁安置林地流转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项目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审计等工作。
七、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摸底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召开群众大会作好宣传动员。依据本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对搬迁村庄建设用地、腾退的农村宅基地、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工矿废弃地等进行核实登记,确定可用于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规模,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摸底调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核。
第二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审查。各乡镇按照增减挂钩有关规定及分解下达的指标任务,合理分配增减挂钩指标。13个乡镇完成1300亩以上增减挂钩任务指标。方案编制完成后县国土局会同发改、财政、住建、林业、扶贫、审计等部门进行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意见;2017年12月31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报州国土局审查。
第三阶段:按程序上报审批。县级上报实施方案通过州国土局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按增减挂钩审批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材料,通过“国土三级联网”按程序上报州国土局;会审通过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国土厅审批。
第四阶段:组织项目实施。省国土厅对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复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开展公开招投标或组织村民实施等形式,依法组织对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地上建(构)筑物予以拆除,2年内必须完成拆旧区土地复垦。拆旧区复垦完成前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不超过节余指标申报数的50%指标进行流转。
第五阶段:项目区竣工验收。增减挂钩项目点拆旧区复垦完成后,县国土局会同县农科局按照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及时对拆旧复垦土地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将按程序上报省州进行终验、备案。
第六阶段:归还周转指标。项目区通过验收之后,县国土局逐级上报归还指标请示,归还周转指标后再流转节余指标。
八、保障措施
增减挂钩收益金由领导小组根据乡镇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安排到乡镇。各乡镇完成增减挂钩任务指标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工作。项目领导小组将跟踪督查各项目区的项目推进情况,不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将按照工程总量的推进程度,及时安排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经费;对项目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进度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红政办发【2018】69号 关于印发红河县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060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