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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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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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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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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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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及其它与脱贫攻坚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对象、内容
第三条 申报对象。以年度脱贫出列的户、村、乡(镇)为重点,巩固提升已脱贫出列的户、村、乡(镇),统筹兼顾未脱贫出列的户、村、乡(镇)。
第四条 申报内容。围绕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镇)、贫困县退出的“6965”各项指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的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建立项目库。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按照户建明白卡、村制“施工图”、乡绘“路线图”、县建项目库的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适时更新,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原则上每年调整两次。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乡(镇)及部门结合脱贫攻坚的需求,按照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退出标准,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项目评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行业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八条 项目批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县人民政府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九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已审批项目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项目备案。项目批复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州扶贫办和州财政局报备,同时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范围。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
及的村公开。
第十二条 公示公告内容。项目启动实施时进行项目建设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完成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公告。
(一)项目建设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概要、项目建设时限、资金规模及构成、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质量要求等情况。
(二)项目竣工结算公告。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资金结算、受益对象、项目完成时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审计验收、项目质量等情况。强化到村到户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落实,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权益分配方式、投资对象、受益期限、受益对象等。
第十三条 公示公开方式。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项目在哪里实施就公示到哪里原则,在乡、村、组公示牌(栏)分级进行公示公告。
(一)县、乡两级应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栏)和其他方式公开。
(二)村、组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通过手机APP、短信等方式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承建。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取得的成
效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项目完成后,乡级初验,县级验收。
(一)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初验。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2. 县级验收。重点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项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效果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对不符合竣工要求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
(二)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项目验收结论意见、项目竣工决算、项目绩效评价及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2. 县级相关批复文件。
3. 乡级文件(上报实施方案、相关请示、项目实施组织机构、项目管理制度等)。
4.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批复文件(附项目实施单位变更请示文件)。
5. 会议纪要。
6. 项目招投标文件材料及项目施工合同协议。
7. 项目公告公示情况;
8. 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文资料;
9. 物资发放清单等;
10. 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督查记录;
11. 项目验收资料(含项目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工作总结、项目支出凭证发票、兑补农户签字手印名册、审计报告);
12. 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归档。项目建设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完善项目台账、资料归档、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为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安全有序
推进,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和月督查制。
(一)月报制。项目批复后,建设单位每月30日向县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月督查制。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月报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项目建设督查工作,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解决。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及《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审计、发改、财政、扶贫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组)要全程深度参与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扶贫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分工不同全过程参与涉农资金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库建设,指导乡(镇)项目规划编制、汇总,并组织行业部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指导乡(镇)、部门项目规划编制,组建联合专家评审组,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四、县审计局:将项目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项目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六、项目乡(镇):负责辖区项目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七、行政村(社区):组织、动员群众投工、投劳,负责物资的投放和监督使用,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24日印发的《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红办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项目月报表
2. 项目月督查表
3. 项目验收模板
附件【红政办发【2018】54号 关于印发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oc】
附件【红政办发【2018】54号附件1.xls】
附件【红政办发【2018】54号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