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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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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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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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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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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司法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政府自身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38号)和《红河县政府工作部门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8〕12号)文件,为进一步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编制,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的精神,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廉洁、勤政、规范、务实、高效的部门工作机构。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合和优化机构,进一步理顺部门机构职责,科学合理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充分发挥每位干部职工的专业优势,全面提高部门履职能力和办公效率。
三、基本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红河县司法局机关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4名。内设6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律师公证管理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48”工作指导办公室)。
红河县司法局下设2个事业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6名。分别为:
(一)红河县律师事务所,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二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主任1名。
(二)云南省红河县公证处,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主任1名。
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情况
(一) 内设机构调整设置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机关人员编制维持不变,共核定行政编制14名;内设机构由6个调整为5个,精简1个。
1. 将法制宣传股更名为法治宣传股(法制股);
2. 整合律师公证管理股、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48”工作指导办公室)的职责,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
3. 保留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股、政工股);
4. 保留基层工作股(江外法律服务所);
5. 保留社区矫正工作股。
调整后,内设5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股、政工股)、法治宣传股(法制股)、基层工作股(江外法律服务所)、社区矫正工作股、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
(二)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设置情况
所属2个事业单位“红河县律师事务所”、“云南省红河县公证处”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五、组建后机构职责
(一)内设机构职责
1.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股、政工股)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办、会务、机要、保密、信访、统计、档案、干部教育、接待以及车辆、办公用品、装备、保卫的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参与和指导调查研究,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的基本建设,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实施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和技术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使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所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2.法治宣传股(法制股)
指导、协调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日常工作;承办县委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内部的法制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
3.基层工作股(江外法律服务所)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股
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建设;探索和实施社区矫正的新方法;联络、协调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交流;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
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影响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筹集法律援助基金;组织指导“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执业律师和公证员的组织、思想、执业道德建设等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管理律师、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检注册相关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律师办理涉法信访工作;加强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与其他地区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其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组织、思想、执业道德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任职的复核工作;监督指导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公证质量;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受理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与其他地区公证组织及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职责
1.红河县律师事务所
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全面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办案程序;坚持收结案登记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原则,保证办案质量;积极开拓律师新业务、新项目,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律师业务;努力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2.云南省红河县公证处
承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导公民、法人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负责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承担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事宜;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其他公证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司法局局长杨约者为副组长,县司法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红河县司法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由副局长刘伟江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何跃伟同志具体负责本次优化机构设置相关事务。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股室落实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方案,涉及多个股室组建的,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务实取得实效。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股室要提出调整工作意见,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附件【红政办发【2018】51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司法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