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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7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48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政府自身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38号)和《红河县政府工作部门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8〕12号)文件,为进一步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编制,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的精神,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廉洁、勤政、规范、务实、高效的部门工作机构。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合和优化机构,进一步理顺部门机构职责,科学合理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充分发挥每位干部职工的专业优势,全面提高部门履职能力和办公效率。

  三、基本情况

  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共核定行政编制19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内设11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公务员股(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人力资源开发股、培训与就业促进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工资福利股、信访与调解仲裁管理股、基金监督股、劳动关系股、社会保险股、执法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5个事业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56名。分别为:

  (一)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机构规格为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内设综合股、养老保险股、工伤和生育保险股、农村社会保险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股、社会化管理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股;核定事业编制22名,其中设主任1名。

  (二)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院长1名。

  (三)红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规格为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设主任1名。

  (四)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机构规格为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红河县农民工保障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管理类;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设主任1名。

  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情况

  (一)内设机构调整设置情况

  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人员编制维持不变,共核定行政编制19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内设机构由11个调整为6个,精简5个。

  1. 整合执法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关系股的职责,组建劳动监察股;

  2. 整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人力资源开发股的职责,组建事业人员管理股;

  3. 撤销社会保险股;

  4. 撤销信访与调解仲裁管理股,职责划入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5. 撤销培训与就业促进股,职责划入红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6. 保留办公室;

  7. 保留公务员股(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8. 保留基金监督股;

  9. 保留工资福利股。

  调整后,内设6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劳动监察股、事业人员管理股、公务员股(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基金监督股、工资福利股。

  (二)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设置情况

  所属5个事业单位不变;事业编制总量56个维持不变。

  1. 保留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院长1名。

  2. 保留红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红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机构规格为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设主任1名。

  3. 保留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

  撤销内设综合股、养老保险股、工伤和生育保险股、农村社会保险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股、社会化管理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股,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不再内设股室。

  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机构规格为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22名,其中设主任1名。

  4. 保留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机构规格为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设局长1名。

  5. 将红河县农民工保障服务中心更名为红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红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为:管理类;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设大队长1名。

  五、组建后机构职责

  (一)内设机构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州、县各项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报表汇总、填报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机关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劳动监察股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执法的年审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贯彻实施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县属企业劳动用工登记、集体合同及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指导县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监督实施企业离退休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工作;承办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事宜;负责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工作;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中止、终止提供咨询服务。

  3.事业人员管理股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工作; 承办全县深化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评审工作,核准初评委的评审结果,推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推荐、选拔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龄认定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聘用管理;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调配和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组织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工作;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协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

  4.公务员股(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职务管理、职位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政策,负责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贯彻执行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州表彰奖励和以红河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负责全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承办公务员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承办红河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对以红河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和对象进行审核;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县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合同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培训制度,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工作。

  5.基金监督股

  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与拟订县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制度、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控制的措施制度;依法监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承担红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6.工资福利股

  拟订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休假制度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审核工作;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工作;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所属事业单位职责

  1.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管理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职、兼职仲裁员,受理县级管辖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全县仲裁员、调解员培训,指导开展基层(企业)劳动争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事项;承办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劳动、人事、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提供指导。

  2.红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范围内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负责建设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县人力资源供需状况;负责预测预警失业率变化状况;负责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拟订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规划,贯彻实施城乡劳动者培训技能鉴定政策及实施办法;协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在职职工、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及城乡劳动者岗位技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拟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及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年审、变更、注销;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就业资金、扶持公共服务资金的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承担技校招生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指导全县人事代理和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就业指导和人才库管理;指导全县人才招聘会、交流会、洽谈会和毕业生就业与市场监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信息,办理就业登记。

  3.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

  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事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宣传贯彻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等管理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有关工作;指导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协助地税局开展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及退休证办理登记工作;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记录和发放工作;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预决算;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申报、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期征收计划和回收欠费计划提交县地税局;协助县地税局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负责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处理参保单位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查询;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确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药品卫生材料销售单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药品卫生材料销售单位的收费和医疗服务质量;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做好离休干部、老红军等相关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做好1-6级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等相关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做好建国初期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和管理考核;负责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完善经办机构的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则。

  5.红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准备金、应急周转金;负责组织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及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工作;承担红河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询问;审查举报投诉案件是否属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社局局长杨泽文为副组长,县人社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由杨雁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次优化机构设置相关事务。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股室要落实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方案,涉及多个股室组建的,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务实取得实效。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股室要提出调整工作意见,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附件【红政办发【2018】48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