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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71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44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政府自身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38号)和《红河县政府工作部门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县环保局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编制,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的精神,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廉洁、勤政、规范、务实、高效的部门工作机构。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合和优化机构,进一步理顺部门机构职责,科学合理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充分发挥每位干部职工的专业优势,全面提高部门履职能力和办公效率。

  三、基本情况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红河县环境保护局机关共核定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内设5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股、污染防治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红河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股(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下设2个事业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20名,分别为:

  (一)红河县环境监测站,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为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设站长1名。

  (二)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为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10名。

  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情况

  (一) 内设机构调整设置情况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机关人员编制维持不变,共核定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内设机构由5个调整为4个,精简1个。

  1. 撤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职责划入污染防治股(红河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2. 保留办公室;

  3. 保留环境影响评价股;

  4. 保留污染防治股;

  5. 保留自然生态保护股(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整后,内设4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股、污染防治股(红河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股(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设置情况

  所属事业单位2个保持不变;事业编制总量20名维持不变。

  1. 保留红河县环境监测站。

  红河县环境监测站,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为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设站长1名。

  2. 保留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于股所级,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类型为专技类;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设大队长1名。

  五、组建后机构职责

  (一)内设机构职责

  1.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2. 环境影响评价股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县级权限范围内除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省、州级以上环保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工作;承担州级环保部门下放或委托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 污染防治股(红河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重点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组织排污费项目资金的申报; 组织提出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和组织环境统计制度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落实;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组织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申报;承担红河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拟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监督组织评价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和实施效果。

  4. 自然生态保护股(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开展生态质量状况评估;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和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生态文明县、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示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组织生态项目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职责

  1. 红河县环境监测站

  贯彻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环境各要素(水、气、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开展全县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全县主要污染源排放状况实施监测,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排污企业管理及排污费征收提供监测数据;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及时准确地提供监测数据;配合县环境监察部门,为信访投诉、执法监察提供监测数据;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

  2. 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工作;负责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解答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重要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受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前审查及事后监督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受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新闻宣传稿件;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龙海丽为副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由杨天走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白小发同志具体负责本次优化机构设置相关事务。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股室、站所、大队要落实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方案,涉及多个股室、站所、大队的组建的,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务实取得实效。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股室、站所、大队要提出调整工作意见,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附件【红政办发【2018】44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