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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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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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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发【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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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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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县改进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是我县政府效能提升实施年,为加强和改进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积极履职,敢于担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减少行政违法或不当执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创新
全面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重点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劳动监察、商务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深化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适度扩大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推进涉及面更广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和执法权限等,确定以县级为主执法。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建立完善“乡镇主导、部门参与、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乡镇综合执法平台,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县直执法部门依法委托乡镇执法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检、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执法缺位、失位、“怠政”“懒政”等不作为行为。建立完善常态化执法机制,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加大跨部门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厘清职责权限,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实现阳光执法。建立完善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研究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未经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推进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多个环节进行纸质或音视频记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时出台《红河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完善执法台账和案卷的制作、归档、保存和查阅程序,确保有据可查。
4.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将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执法事项纳入网上平台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全程性、可视性管理。建立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探索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数据联动机制。
(三)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1.推行文明执法。推动政府管理由刚性管理向刚柔相济管理方式转变,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执法方式,推进执法方式多样化。依托依法行政联系点建设,推进文明执法示范点建设,建立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多措并举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和执法礼仪建设。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劝诫为主,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只罚不管”。通过建议、提示、解释、告诫或制发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2.推行说理式执法。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满意程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文书使用,进一步增强执法文书说理性,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理由。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
3.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建立生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动态管理。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根据法定依据的变化进行调整。经审查确认和取消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建立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3.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保障机制。对长期在基层和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要建立依法合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常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1.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县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切实发挥其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县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政府法制机构的现有资源,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依法划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合理配置人员编制,加强执法监督专业力量,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各执法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把道德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中来,使其人员配备同本辖区、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创新形式、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努力搭建内外联动、专群结合,优势互补、双向互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社会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执法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强化备案工作责任,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收费。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上级机关对同一事项已经作出检查安排的,下级不得重复进行。坚决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现象发生。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对违法收费行为的举报和反馈机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
1.加快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统计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结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确定 2—3 个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活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法制保障。强化与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畅通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受理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投诉举报办理程序,采用座谈、听证、调查、会审等准司法化方式依法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加强对涉企检查报备和行政执法业务系统的在线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搭建以企业为集结点,分行业、分层次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体系,及时掌握各领域执法动态。
3.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未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没收行政执法证件、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末位约谈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零”执法的执法部门(“零”执法指部门承担的执法项目全年均为零),按照相关规定约谈部门“一把手”,并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部门年末综合考核不得“评优”。加大执法部门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审查力度,建立过错追究机制,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执法部门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切实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现阳光执法。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装备,推进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机构编制、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全力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和办公场所。
(三)抓好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举措,确保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改革办研究具体督查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实施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本《实施方案》试行一年。
附件【红政发【2018】36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县改进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