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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9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90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3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引进县外、境外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兴建的工商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红河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招商项目。

  第三条  县内投资者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县(境)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属于我县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水电开发、采矿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包括:

  (一)新型工业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项目;

  (四)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专营市场建设、农林牧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开发项目;

  (六)民族文化开发、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品加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设施管理和运行项目;

  (八)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九)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十)仓储、物流、酒店等生产性服务业、商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

  (十一)技术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 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参照国家、省现行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第六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兴办各类企业使用土地,按照国家、省、州现行供地政策规定依法按“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长年限执行,地价按规定进行评估,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最终决定。

  (二)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

  (三)新兴办投资的工业项目(水电开发、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矿产冶炼除外)、重点孵化中心项目、重大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用地未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 不含土地成本),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产出率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与投资方协商确定对其项目土地实施“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四)园区内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用地单位收集完资料后上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上报县人民政府采取集体会审方式审批。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方式进行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兴办非营利性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根据规定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行政划拨的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开发成工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土局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

  1.在2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3.按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约定,超过1年未建成的;

  4.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的。

  第七条  财政及税费支持政策

  (一)对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兴建或技改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范围的工商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州的项目补助资金和贴息支持。

  (二)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起止以认定书为准)。

  (五)企业发生研发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的,可按发生费用的50%加计扣除(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费用在项目投产后按其实际缴纳的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州缴纳的费用、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八)其他税收政策和上述政策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电支持政策

  (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二)为支持一般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在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云政发〔2016〕90号)的基础上,享受以下政策:

  1.对新建投产的招商引资工业投资项目,新建投产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产当年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一、二年县财政给予补贴企业用电电价0.03元/度,第三年县财政补贴企业用电电价0.02元/度;

  2.对新建投产的招商引资工业投资项目,新建投产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纳规当年县财政给予补贴企业用电电价0.03元/度,第三年补贴企业用电电价0.02元/度;

  3.对新建投产的招商引资工业投资项目,未能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成长性较好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投产当年始第一、二年给予补贴企业用电电价0.02元/度,第三年给予补贴企业用电电价0.01元/度;

  (五)以上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用水支持政策

  (一)在灌区综合开发范围牛多乐、他竜、南面坡、红旗山、石榴山、阿底坡6个片区,集中连片开发的种植用水大户采用计量设施,按0.2元/m3收取,每年每亩核定300m3,超过用水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产渔业按0.2元/ m3收取;工业按0.4元/ m3收取。

  (二)园区内属于高新技术,新纳规企业,且必须采用生活用水方式生产的,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县财政给予0.5元/m3水费补贴,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三)其他未明确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政策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条  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第二产业(采矿业、电力、能源类、建筑业除外)新建项目,按投资额度及企业纳税情况给予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70%、60%、5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40%、3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40%、30%、2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二)对引进第三产业,包括商贸流通、旅游业、餐饮业等新建项目,按实缴税收额度给予奖励:

  1.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运营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70%、60%、5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2.实缴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运营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3.实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运营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份的50%、40%、20%比例计算奖励企业。

  (三)对投资兴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企业、个人,按照《关于印发红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办发〔2015〕97号)规定进行奖励扶持。

  1.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每亩按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2.同一经营主体获得的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有项目补助的流转土地,不再进行此项补助。

  (四)品牌认证奖励

  1.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县境内持招商引资投资认证书的企业,每获得1件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除省、州奖励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每获得1件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除省、州奖励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2.对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3.经确认的招商引资企业每获得一件国家农业部农业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企业上市奖励

  对实现境内和境外成功上市的工商企业,持招商引资投资认证书,在本县注册纳税的企业除省、州奖励部分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新三板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六)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七)总部机构企业的奖励

  对总部机构入驻本县,并注册登记在本县的,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50%、40%比例予以奖励;年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40%、30%比例予以奖励;年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40%、30%、20%比例予以奖励。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对经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实行奖励。

  1.年薪在20万元—30万元(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高级企业管理人员,投产后在三年内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缴税总额的35%予以奖励。

  2.年薪在30万元—40万元(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的高级管理人员,投产后在三年内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缴税总额的30%予以奖励。

  3.年薪在40万元—50万元(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高级管理人员,投产后在三年内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缴税总额的25%予以奖励。

  4.年薪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高级管理人员,投产后在三年内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缴税总额的2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第一引资企业或个人奖励政策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和有偿服务的个人或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县以外的客商来本县投资投产运行的,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经确认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且成功签约和在本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公司,实际省外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2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二)投资六大重点产业项目,且当年省外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分别按照审核认定实际到位资金的0.5‰、0.7‰、1‰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兑现奖励需提供下列相关对应证明材料:

  (一)项目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引资者出具的引资证明;

  (二)提交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

  (三)到位资金证明及银行进帐单;

  (四)项目合同(副本)、开工报告及其他项目审批手续;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评估及项目结算报告,并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可;

  (六)无形资产认证资料;

  (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服务政策

  (一)对投资项目,县属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发改部门牵头、政务服务中心配合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三)投资项目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办理。投资者可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后,根据需求选择申报办理投资审批事项,将电子版申报资料备齐后上传至平台,对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审批。

  (四)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县级内可办理的手续,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单位,要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均由1名领导+1个机构进行专项服务。

  第十四条 政策审定和服务

  (一)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由相关副县长担任副组长,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委、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科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农管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具体负责风险评估、政策审定、兑现和服务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二)招商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县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框架内,优先予以兑现;对投资总量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县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议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分类扶持的原则给予支持。

  (三)各乡镇、各部门报请县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协议(合同)文本,必须附乡镇或者部门法制机构 (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招商引资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审议,形成审议意见,经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后报县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四)本政策涉及县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国家、省、州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县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州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被税务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等处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取消所有优惠待遇。

  (三)若本规定条款与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8日出台的《关于红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红政办发【2018】90号 关于印发红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