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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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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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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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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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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县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政府效能提升年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解决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工作配合不够等问题,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三、实施范围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重点内容
(一)增强协调配合的意识。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树立政府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围绕大局齐抓共管,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矛盾和问题,认真按照协调意见分工落实。
(二)规范协调配合管理。县政府办为各乡镇、各部门的总协调部门,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应当履行职能的权责事项,并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自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主动对接,共同协商,认真听取其他乡镇或部门的意见,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相互推诿、相互抱怨,防止主观臆断。
(三)加强联系与沟通
1.县政府决定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县政府办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必要时召开协调会,协办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亲自到会(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安排相关副职到会),不得因部门之间、乡镇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未经乡镇之间、部门之间充分协商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问题,不得直接上报政府领导。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报请县政府领导研究时,有关乡镇或部门必须提供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和理由,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便于领导裁决。
2.上级来电来文事项。对上级来电来文需要各部门、各乡镇配合完成工作事项,接收单位要根据事项涉及的内容,做好任务分配,并根据任务及时联系到相关部门及乡镇,明确具体负责人,工作完成后,具体负责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完成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给接收单位。
3.群众来访事项。办事群众要求办理的工作事项涉及到需其他部门或乡镇的联办的,要根据事项涉及的内容,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按办事程序负责联系到其他部门或乡镇,帮助协调其他部门和乡镇配合办理。若非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应指导办事群众到相应部门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把加强协调配合作为推进政府效能提升年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助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完善管理机制。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方案》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规则,细化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以制度化确保机关作风的好转,并形成常态化,提高行政效率。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办要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抓好协调配合机制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协调配合机制得到有效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红政办发【2018】83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