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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8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76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3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县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实效,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战略思想,使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努力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教育依靠人民。要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以学生为本,把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落脚点,使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良好的教育,得到充分的发展;办学以教师为本,培养、吸引、凝聚和用好教师,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促进教育教学工作。

      (二)坚持教育为本的原则。坚持对学生家长进行法制宣传和政策宣讲,强调学习对人一生发展的重要性。通过教育让家长明白,不送子女入学是违法行为;子女不读书,没有文化知识将无法发展,无法脱贫。

  三、 实施对象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依法督促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

  (二)本方案所称的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四、 实施步骤

      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四个步骤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部分步骤。

  (一)宣传教育

   1. 宣传教育的对象。应当接受宣传教育的对象包括: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

  2. 宣传教育实施单位。宣传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两委”及其村民小组具体实施,辖区内中小学校协助指导。

  3. 宣传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义务教育、强国惠民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知识以及本区域内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重点宣传下列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际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胁迫诈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公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4. 宣传教育形式。宣传教育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进村入户到人宣传教育。

  (2)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组织举办教育法治学习班。

  (3)将依法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及其惩处措施写入村规民约。

  (4)结合实际,利用新型媒体进行宣传。

  宣传教育时要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单(页)。宣传教育结束,可要求被宣传教育对象签订依法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承诺书。

      (二)责令改正

  1. 经宣传教育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各学校负责提供监护人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

  2. 责令监护人改正时,要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参见附件1)。《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应载明被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人违法事实、责令依据、时限要求等内容,为规范表述,监护人违法事实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下列3种表述中选其一载明。

  (1)其就读义务教育     年级期间,于    年   月中途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2)其就读义务教育    年级期间,寒/暑假结束后至今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3)达到法定入学年龄,至今仍未入学接受教育。

  3.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监护人不在的,交由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的由监护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手印),注明收到日期。

  (2)留置送达。监护人或者其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行政村“两委”、村小组组长或村民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按手印,把文书留在监护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的,要注明原因。

  (3)邮寄送达。前两种方式无法实现送达的,可选择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留存邮寄回执。

  (三)行政处罚

  1. 经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见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时限要求、监护人权益救济等内容,监护人违法事实参照《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表述。

  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

  (1)依法查明核实监护人的违法事实。

  (2)告知监护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听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且不得因此加重处罚;监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做书面记录。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送达方式送达。

  4. 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管,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参见附件3)

     (四)申请强制执行

  1. 监护人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及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

  五、复学安置

      (一)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度义务教育精准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云教基〔2017〕15号)的要求,对未入学的6-9周岁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安排到小学一年级入学,统一注册学籍;对未入学的10-12周岁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到小学高年级入学,统一注册相应年级学籍并单独编班,按小学一年级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小学辍学不超过2年的学生,原则上根据辍学年级安排入学;对辍学超过3年以上的学生,安排到小学高段入学;对初中短期辍学的学生,回原初中学校根据辍学年级安排入学,辍学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和未入学的14至16周岁学生,统一安排到县职成校职初班或县外认可学校就读,学生学籍由生源地初中学校负责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初中学校负责安排专人将劝返学生和未入学的初中阶段学龄少年送至县职成校职初班入学;县职成校负责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课程安排、组织上课和后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生特点,寓教于乐,因材施教,安排必要的基础学科课程;县职成校联合县人社局、县农科局等部门,对学生开展各种技能培训,为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深造或劳务输出夯实基础。学生接受技能培训,由相关部门发放培训证书;生源地初中学校负责做好学生两免一补、营养改善计划等资助政策的落实发放。学生完成三年初中教育,由生源地初中学校发放初中毕业相关证书。

  (二)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采取随班就读、到特校就读或送教上门等方式妥善安排入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样式)

  2. 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3.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样式)

  4. 强制执行申请书(样式)

  5. 工作规程

  附件1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样式)

                                   xx义通字〔  〕第 号

                   :

  你的被监护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        接受义务教育。〔填写四(二)2所列的三种违法事实之一〕。

  你的被监护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         接受义务教育。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xx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

  经调查查明:

  你的被监护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填写四(二)2所列的三种违法事实之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xx义通字〔  〕第  号)。你至今仍未送你的被监护人到     接受义务教育。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予以下列处罚:

  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       接受义务教育。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样式)

                             ××催(行)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  〕第 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       接受义务教育。

  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者,视为放弃。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4

  强制执行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             乡(镇)人民政府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女。     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x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被监护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      接受义务教育。[填写四(二)2所列的三种违法事实之一]。

                 乡(镇)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罚字〔  〕第 号)。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县依法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5

  通过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保障学生复学的

  工作规程

  一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辍学学生及其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收集相关的证据,对家长给予书面的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不改正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书面决定。期满后拒不改正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启动调查及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处罚时,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五章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

  经过上述程序后,作出书面的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履行的,经过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如下:

  (一)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起诉期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要规范送达程序: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催告等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催告程序: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要在提起行政复议60日和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期限届满后(以上的60日包含在6个月里面),并经10天的催告期,仍不履行的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最短需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零10天后起算的3个月内,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后起算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附件【红政办发【2018】76号 关于印发红河县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