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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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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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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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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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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县属有关部门:
《红河县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6日
红河县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
为确保我县顺利开征环境保护税,平稳实施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一)建立县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科局等部门参与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县地税局要在准确把握部门职责边界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推动提升税收共治水平。对授权地方的税政问题要及时会同财政、环保部门研究解决;涉及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复核管理、数据交换、超标排放行为认定等环保部门职责的,要积极推动环保部门落实到位。要联合发改、工信部门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联合住建部门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管理;联合农科、环保部门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税管理,实现政策落实、征管落地。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单位间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阶段和征收管理阶段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在我县顺利启动,确保日常征收管理工作高效、平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市县工信局、县农科局等部门。排在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成立红河县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
组 长:蒋国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文鸣 县财政局局长
龙海丽 县环保局局长
李保明 县地税局局长
成 员:李凤云 县发改局副局长
吴庆辉 县工信局副局长
李德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石龙博 县环保局副局长
马 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杨素珍 县农科局副局长
白新泉 县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白新泉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二、任务分工
(一)完成省级授权事项本地化处理。县财政局会同县地税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上级对外公布的环境保护税实施办法和税目税额,明确我县相关政策、征管问题执行口径,完善地税、环保部门协作有关事项。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科局负责落实对口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规模化养殖、污水垃圾处理厂、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具体标准及优惠认定办法,配合我县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科局)
(二)建立征收管理基本模式。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地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其他部门共同配合。地税、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之后新的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便于征管的征收管理模式。地税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核对信息,确定税额,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对地税部门提请复核的数据资料出具复核意见,地税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相关应纳税额。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科局)
(三)建立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地税、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全面摸清本县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深入分析本县排污费征收情况,掌握税源底数。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排污费数据、资料等档案资料的传递共享工作,交接的档案资料应包括2016年以来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等。对县环保局保存的排污费征缴原始档案资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县地税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复制。县环保局将2016、2017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传递给县地税局。同时,县地税局组织局内各单位开展排污单位信息比对、核实,初步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大力协助。(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环保局)
(四)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应当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安装,及时配合上级局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系统测试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地税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横向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实现信息高效交换、共享的途径和方法。(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环保局)
(五)加强纳税申报政策培训。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地税局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基层一线干部的政策培训,帮助基层财政、环保、地税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环保税法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县地税局组织开展对已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政策培训和纳税申报辅导,县环保局应当对政策培训和纳税申报辅导工作给予协助。(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问题收集答复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税问题收集处理机制,设立问题台账,分类进行归集,对口答复处理。对地税部门可以解释或解决的政策、征管问题,及时解答回应或上报上级部门处理;对涉及需要由财政部门明确的政策问题,地税部门收集后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对涉及有关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地税部门收集后报送环保部门统一解答处理;其他有关专业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处理。(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科局)
(二)组织开展税法宣传。环境保护税开征前,财政、环保、地税部门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方位、多视角、分层级宣传环境保护税有关政策内容,加强税法内容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支持税法实施、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创造良好地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三)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财政、环保、地税部门应广泛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环保税法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环保税法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环保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动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